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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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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告协会'''创立于1985年6月7日,是 [[ 湖北省 ]]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是湖北广告界的行业组织,是经湖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协会由全省范围内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 广告 ]] 发布者、与广告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等自愿组成。
==协会宗旨==
湖北省广告协会的宗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 [[ 法规 ]] ,大胆创新,开拓前进,建立和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秩序,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广告业的发展和繁荣。
==职能任务==
协会职能
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以行业服务、 [[ 行业 ]] 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业务代表为基本职能,承担着抓自律、促发展,指导、协凋、服务、监督的基本任务。协会主要任务
协会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 [[ 政策 ]] ,建立和维护广告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二)开展全省 [[ 广告 ]] 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广告发展规划提供参考依据,积极参与政府做好行业管理。
(三)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坚持广告的真实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科学性和 [[ 艺术 ]] 性,在广告科技领域进行不断开拓。
(四)依法调查,调解广告主、广告 [[ 经营 ]] 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相互间的纠纷,促进横向联合和合作,积极宣传湖北省名、优、特、新产品,为经济建设服务。
(五)开发信息资源,建立 [[ 信息 ]] 网络。向广告行业和社会提供有关广告法律、业务咨询和信息服务;评议、表彰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的单位和人。
(六)在中国广告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全省广告 [[ 企业 ]] 资质认定工作,加强我省广告业信用体系和建设,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推动企业的经营向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七)建立广告从业人员专业理论培训和年度考评制度 ,引导全省各类人才向广告业流动;定期开展广告业务培训、调查研究、学术理论研究和经验推广以及举办优秀广告作品展示等活动,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思想、 [[ 理论 ]] [[ 政策 ]] 、业务水平和全行业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质量,提高广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八)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店堂广告调查和户外广告设立规划、界定的协调活动。广告管理法规的调研与起草。
(九)代表全省广告行业与国内外广告行业团体及其 [[ 组织 ]] 进行联系,参加其活动,开展信息、业务 [[ 交流 ]] ,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我省广告事业的发展。
(十)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义务支持会员申诉、起诉。
第一条 协会名称:湖北省广告协会,其英文名称为“HUBEIADVERISINGASSOCATION”。缩写:HB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广告行业 [[ 生产 ]] (或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湖北省广告协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大胆创新,开拓前进,建立和维护广告 [[ 市场 ]] 经营秩序,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广告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湖北省广告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 [[ 社团 ]] 登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湖北省广告协会办公地点在: [[ 武汉市 ]][[ 武昌区 ]] 东湖路1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 [[ 服务 ]] 、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业务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和维护广告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二)开展全省广告业发展状况的调查 [[ 研究 ]] ,为政府制定广告发展规划提供参考依据,积极参与政府做好行业管理。
(三)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坚持广告的真实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 [[ 科学 ]] 性和艺术性,在广告科技领域进行不断开拓。
(四)依法调查,调解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相互间的纠纷,促进横向联合和合作,积极宣传湖北省名、优、特、新产品,为经济建设服务。
(五)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向广告行业和社会提供有关广告 [[ 法律 ]] 、业务咨询和信息服务;评议、表彰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六)在中国广告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全省广告企业资质认定 [[ 工作 ]] ,加强我省广告业信用体系和建设,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推动企业的经营向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七)建立广告从业人员专业理论培训和年度考评制度 ,引导全省各类人才向广告业流动;定期开展广告业务培训、调查研究、学术理论研究和经验推广以及举办优秀广告作品展示等活动,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思想、理论、政策、业务水平和全行业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 [[ 质量 ]] ,提高广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八)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店堂广告调查和户外广告设立规划、界定的协调活动。广告 [[ 管理 ]] 法规的调研与起草。
(九)代表全省广告行业与国内外广告行业团体及其组织进行联系,参加其活动,开展 [[ 信息 ]] 、业务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我省广告事业的发展。
(十)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义务支持会员申诉、起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 [[ 章程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 [[ 生产 ]] (或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 [[ 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 [[ 工作 ]]
(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二)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 [[ 理事 ]] 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 [[ 消费者 ]] 利益和行业形象,或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本会会员由其单位推荐一名 [[ 法人 ]] 或负责人为会员代表,代表本单位与协会进行日常联系和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第四章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监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届5年召开换届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最短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 领导 ]] 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 工作 ]] 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励;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 [[ 制度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会议 ]]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 会议 ]] ,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1/3),秘书长一人。 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中竞选产生,或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 [[ 政治 ]] 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 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 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 代表 ]] 本会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讨论 ]] 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 产生 ]] 。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
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 [[ 财务管理 ]]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 [[ 秘书 ]] 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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