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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垃圾分类专业委员会'''设立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专业委员会,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专业委员会。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发展与创新,更好地落实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以下简称“中环协”)宗旨,为国家环境卫生事业创新发展服务,依据中环协章程,设立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垃圾分类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环协垃圾分类专委会”)。

第二条 中环协垃圾分类专委会是中环协的分支机构,在中环协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环协垃圾分类专委会依照中环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主要职能==

第四条 组织对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中环协的条例、规章、标准的宣传与贯彻;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政策法规与理论研究;组织开展垃圾分类相关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第五条 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科研院校、社会机构、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强行业发展活力,增创行业发展良好氛围。

第六条 参与行业标准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组织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并根据其成效提出修编建议;指导业内企业编制垃圾分类标准。

第七条 组织开展适合国情的垃圾分类领域管理模式和科技创新发展研究,针对共性问题和关键技术,组织开展专项攻关,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组织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示范工程的成果鉴定和技术评估;组织对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为重大装备、引进技术、重点项目提供技术咨询;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分类示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水平提升。

第九条 组织开展全国垃圾分类的科学技术与信息交流、年会、论坛等活动,为业内企业交流提供互动和沟通平台。

第十条 促进国内外环卫环保企业合作,推动国际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创新。加强与其他行业互动交流,转移、借鉴、借助其他行业的先进模式和技术,促进垃圾分类领域发展;推动“两网融合”,将垃圾分类与资源再生的活动有机结合,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垃圾分类领域技术培训,培养专业技术、技能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十二条 调研、收集、分析、整理行业的相关技术信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统计并编印行业信息资料。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垃圾分类专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优先享受垃圾分类专委会提供的会员服务;

(三)参与中环协垃圾分类专委会的管理,对中环协垃圾分类专委会工作有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

(四)接受中环协和中环协垃圾分类专委会的委托,在所在城市或范围内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会员应该履行中环协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

(二)遵守、执行本专委会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

(三)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本专委会的工作,完成本专委会安排、委托的工作。

(五)按照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要求,中环协垃圾分类专委会账目在中环协账户中单列,通过多渠道筹措工作经费。其中,正副主任单位3万元/年。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挂靠单位筹措。中环协垃圾分类专委会的工作经费开支在中环协年度财务报告上公布。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747,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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