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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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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center>'''血缘关系'''<br><img src="https://gimg2.baidu.com/image_search/src=http%3A%2F%2Fwww.chinaacc.com%2Fupload%2Fhtml%2F2018%2F03%2F21%2Fhudff349e0dade4b858a390e218ec50677.png&refer=http%3A%2F%2Fwww.chinaacc.com&app=2002&size=f9999,10000&q=a80&n=0&g=0n&fmt=auto?sec=1655027173&t=e649f1baa72b680ed5f6a26aeb6841de"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chinaacc.com/chujizhicheng/fxzd/hu1803215431.shtml?c=61846609 圖片來自正保会计网校]</small> |}'''血缘关系''',由婚姻或 [[ 生育 ]] 而产生的 [[ 人际关系 ]] 。它是人先天的与生俱来的关系,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就已存在,是最早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 马克思 ]] 说:“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
==血缘关系简介==
血缘关系是中国行政立法的重要依据,比较中国古今的血缘行政立法,现行法在消除血缘行政特权方面巨大的进步,但是在血缘任职回避、血缘受贿立法等方面,应充分汲取古代法之精华。
人类历史上,比较重要的血缘关系有:家庭关系、家族关系、宗族关系、 [[ 氏族 ]] 关系、 [[ 种族 ]] 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血缘关系的亲密程度和作用是不相同的。
在原始社会中,血缘关系是社会的基本关系,是社会组织的基础,对社会生产及人们的生活起着决定性作用。近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血缘关系的地位和作用有下降趋势,不断让位于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由于传统和文化的差异,血缘关系在不同国家的地位、作用也不一致。在中国,传统上一向重视血缘关系,中国的血缘关系主要是家庭,在社会上仍然发挥着重要功能。在我国广大农村,家族、宗族关系仍十分浓厚。
父祖为官,子孙亦可为官。行政官员血缘亲属有任职特权,在任官员的子孙依据血缘关系和父祖的品位,有免试担任行政职务的权利。唐代规定,皇亲国戚及五品以上官之子孙,可以凭父祖的官品取得做官的资格,五品可荫孙,三品以上可荫及曾孙,李德裕与父祖三代荫叙为官即是证明。
血缘关系与行政处罚有直接关系。有些行政处罚因血缘而起,有些因血缘而轻重,有些因血缘而免除。例如,所任官名与父祖名同字或谐音,则应辞职;如果老亲有疾病在身,又无人照顾,也必须辞职;在为父或母守丧期间也不能任公职。“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妻;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免居所官。”“诸庙享,知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者,笞五十;陪从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论。”官员不得随意役使部属,如果与部属有 [[ 亲属关系 ]] ,则不受限制,“若有吉凶,借使报监临者,不得过二十人,人不得过五日。其于亲属,虽过限及受馈、乞贷,皆勿论。”唐律按血缘构建了户赋制度,一个直系血缘近亲群体为一户,家长是责任人,承担交征税役的责任,“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
根据血缘选官、任官和行政处罚是中国古代自然经济时代的产物,现行行政法彻底抛弃了这一封建特权立法,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重大进步。但是,现实中许多人没有认识到法律的这种时代精神,“裙带”意识严重,是人事领域腐败的重要根源。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 [[ 近姻亲关系 ]]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家族企业==
===家族式企业:血缘关系对法治的替代===
作为企业的一种原初形态,家族式企业很早以来就已存在。关于这一点,可以说中外概莫能外。对家族式企业的否定,即以股份制企业为代表的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只是在西欧工业革命伊始才出现的。事实上,根据诺思的研究,现代企业组织的出现与 [[ 工业革命 ]] 的发生几乎是同一个事件。诺思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出现(或制度创新)是工业革命发生的根本原因,也是近现代经济发展的发动机。人均收入的持续增长,源于经济活动中的高效率组织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持续提升和劳动者协调行动产生的合力作用。作为自然人的单个劳动者,其与大自然抗争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因而在工业革命之前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中,产出的增长十分缓慢。正是由于有了企业这一种组织形态,通过协调所产生的劳动者合力,以及企业组织协调催生的分工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人均收入持续增长才成为可能,经济快速和持续的发展才变成现实。
经济活动的高效率既然来自由组织协调带来的合力作用,这就要求以企业这一组织形式为代表的经济组织在指导经济活动中以最高的效率或最低的成本完成协调。根据科斯的理论,如果企业以行政指令替代市场交易,则可完成以节省交易成本为目标的第一次协调成本的节约,或者按张五常进一步的诠释,当企业以要素市场长期合约替代产品市场的短期合约时,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可以大为节省,这就是新制度经济学对企业概念的定义。然而,在企业内部,行政指令仍会带来管理中的协调成本,如果企业内部的协调不能避免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或者说不能消减企业人员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行政指令也难以得到实施。这就要求企业内部人员之间在相互承诺上具有实施上的动态一致性。哈特教授指出,合约总是不完全的,在合约之外总有自由选择的空间,而企业内部人员在这种自由空间中总可以选择利己不利企业的行为,在损害企业总体利益的情况下增进自身的福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企业主管人员甚至难以辨别这种损害企业总体利益的行为到底由谁负责。于是,一种表面上呈现文化性特征的潜规则就出现了,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这种道德风险加以约束。博弈论中有一个著名的结果,即无限次重复博弈可以带来合作均衡,或者反过来说,即使是重复性博弈,只要是有限次的,其均衡总是不合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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