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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摄影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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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摄影家协会'''是 [[ 中国共产党 ]] 领导的、全市摄影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 [[ 政府 ]] 联系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协会章程==
第一条 天津市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摄影家组成的人民 [[ 团体 ]] ,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的 [[ 桥梁 ]] 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天津市摄影家协会是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 [[ 中国摄影家协会 ]] 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天津市摄影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 邓小平理论 ]]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摄影事业,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天津市摄影家协会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ref>[https://www.sohu.com/a/504533216_1211068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搜狐,2021-11-30 </ref>和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业务、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四条 天津市摄影家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 [[ 服务 ]] 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会 员===
第五条 本市凡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摄影 [[ 艺术 ]] 组织,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数量的本会会员,经申请并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本市摄影爱好者,赞成本会章程,经本人申请,由团体会员推荐或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 [[ 章程 ]] 、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相关任务、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及刑律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职责,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者,经本会 [[ 主席 ]] 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 本会根据宪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任 务===
第十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 [[ 摄影 ]] 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实际、深入 [[ 生活 ]] 、深入群众,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加强实践,勇于创新;提倡题材、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摄影创作。积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活动,不断提高摄影作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水平。
第十二条 提倡健康的摄影评论,推动摄影理论 [[ 研究 ]] ,鼓励用理论指导创作,促进摄影创作的创新与发展。对摄影艺术创作中取得的优秀成果,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并尊重不同创作风格和创作方法,大力培养扶植艺术创新,加强 [[ 艺术 ]] 交流,积极促进摄影艺术的发展。
第十四条 努力促进摄影工作者在 [[ 社会主义 ]] 、爱国主义<ref>[https://www.sohu.com/a/107624549_362065 什么是爱国主义],搜狐,2016-07-26</ref>、集体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大团结。努力在摄影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重视群众业余创作活动。加强同各省市自治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摄影组织和摄影家的沟通和联系。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对外摄影文化交流,扩大同国际和各国摄影组织的联系,增进同世界各国摄影家的团结和友谊。
第十六条 维护我国宪法所赋予会员的 [[ 政治 ]] 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评论、研究、国际摄影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天津市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为:审议 [[ 工作 ]] 报告;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 [[ 理事会 ]] ;由理事会选举主席团成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成员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条 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建议人选由市文联党组会同协会主席团在充分商议后提名产生,并按干部 [[ 管理 ]] 权限进行审批。协会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等荣誉 [[ 职务 ]] ,由主席团推举并聘请。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 [[ 社会 ]] 赞助;4.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摄影家协会简称“天津摄协”。
天津市摄影家协会 [[ 英文 ]] 全称是TIANJIN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TPA)。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 [[ 解释 ]] 权属天津市摄影家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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