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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曲艺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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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曲艺家协会'''运城市曲艺家协会(简称市曲协)是运城市曲艺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群众组织,接受山西省曲艺家协会的业务
指导,接受运城市文联的领导,为市文联的团体会员。1993年8月,运城市召开首届曲艺会员代表大会,至2014
年12月先后召开了一、二、三、四、五次代表大会。
市曲艺家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联络、协调、服务,通过各项艺术活动,最广泛地团结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现有
会员31人,其中国家级会员1人,省级会员11人,市级会员19人。
===运城市曲艺家协会章程(2009年12月3号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山西省运城市曲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曲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广泛团结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致力于繁荣曲艺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山西省运城市曲艺家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曲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市文联的团体会员。组织业务属省曲艺家协会和市文联领导。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的各项法规、法令。按自身特点开展业务、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四条:本会对会员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
各项艺术活动,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为己任,通过组织学习,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
和文化艺术素质,与时俱进、继往开来,促进曲艺艺术的创新、发展和繁荣。
第六条:本会积极开展深入生活、创作演出,支持群众业余曲艺活动和曲艺文化产业发展。
第七条:本会力求推动传统曲艺的挖掘、抢救、搜集、整理工作,以保护与传承民族优秀文化遗产。
第八条:本会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比赛、评奖活动。
第九条:本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曲艺团体、曲艺家、曲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曲艺界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本市各县市曲艺家协会,申
请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曲艺创作、表演、音乐、研究、评论、编辑出版、教育和组织
活动等方面做出成绩或热爱曲艺艺术,赞成本会章程,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会员二人介绍,报本会批准,
均可入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的权利有: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3.对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有退会的自由权,但需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会员应尽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响应本会号召;
2.遵守本会分配的任务,提供优秀作品,撰写曲艺论文、经验,报告曲艺活动情况;
3.按期缴纳会费,本会自成立会费收取按一月两元,一届(五年)会费120元。
第十五条: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主席团讨论决定,终止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六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它重大事项;
3.审议修改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全市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荐产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或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召集。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九条:对于曾对我市曲艺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经主席团通过,可授予荣誉职务和称号,
聘请名誉主席、顾问。
第二十条:协会领导机构选举产生后,要维护团结,反对分裂,同心协力搞好全市的曲艺工作。对于违法国家
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全市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全市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主席团。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指导,接受运城市文联的领导,为市文联的团体会员。1993年8月,运城市召开首届曲艺会员代表大会,至2014
年12月先后召开了一、二、三、四、五次代表大会。
市曲艺家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联络、协调、服务,通过各项艺术活动,最广泛地团结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现有
会员31人,其中国家级会员1人,省级会员11人,市级会员19人。
===运城市曲艺家协会章程(2009年12月3号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山西省运城市曲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曲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广泛团结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致力于繁荣曲艺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山西省运城市曲艺家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曲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市文联的团体会员。组织业务属省曲艺家协会和市文联领导。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的各项法规、法令。按自身特点开展业务、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四条:本会对会员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基本职能,充分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
各项艺术活动,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曲艺家和曲艺工作者为己任,通过组织学习,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
和文化艺术素质,与时俱进、继往开来,促进曲艺艺术的创新、发展和繁荣。
第六条:本会积极开展深入生活、创作演出,支持群众业余曲艺活动和曲艺文化产业发展。
第七条:本会力求推动传统曲艺的挖掘、抢救、搜集、整理工作,以保护与传承民族优秀文化遗产。
第八条:本会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比赛、评奖活动。
第九条:本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曲艺团体、曲艺家、曲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曲艺界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本市各县市曲艺家协会,申
请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曲艺创作、表演、音乐、研究、评论、编辑出版、教育和组织
活动等方面做出成绩或热爱曲艺艺术,赞成本会章程,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会员二人介绍,报本会批准,
均可入会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的权利有: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3.对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有退会的自由权,但需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会员应尽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响应本会号召;
2.遵守本会分配的任务,提供优秀作品,撰写曲艺论文、经验,报告曲艺活动情况;
3.按期缴纳会费,本会自成立会费收取按一月两元,一届(五年)会费120元。
第十五条: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主席团讨论决定,终止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六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它重大事项;
3.审议修改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全市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荐产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或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召集。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九条:对于曾对我市曲艺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经主席团通过,可授予荣誉职务和称号,
聘请名誉主席、顾问。
第二十条:协会领导机构选举产生后,要维护团结,反对分裂,同心协力搞好全市的曲艺工作。对于违法国家
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机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全市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全市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主席团。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