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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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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副主任医师.jpg|缩略图|右|[https://gimg2.baidu.com/image_search/src=http%3A%2F%2Fp1.itc.cn%2Fimages01%2F20201225%2F1f9767d0744a4550902f6f84dd507fe8.jpeg&refer=http%3A%2F%2Fp1.itc.cn&app=2002&size=f9999,10000&q=a80&n=0&g=0n&fmt=auto?sec=1650277725&t=a1ff7bb418b00ce6c21b93661699c76a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440312646_120695217 来自搜狐网]]]'''副主任医师''',医生职称的一种,居 [[ 主任医师 ]] 之下, [[ 主治医师 ]] 之上,为副高级职称。一般,也简称为“主任”,患者均以此为尊称。一般冠以姓氏,例如:李主任。
==区别==
===科主任===
==职务职责==
===一,医(药,护,技)士===
在上级 [[ 卫生技术人员 ]] 指导下,完成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二,医(药,护,技)师===
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⑴高校教师应具备的外语能力
初聘教授,副教授,讲师应取得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证书,或国家 [[ 职称外语考试 ]] 合格证书(A级证书长期有效);
初聘 [[ 助教 ]] 应取得大学 [[ 公共英语四级 ]] 证书(其他语种应相当水平);
另,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二外B级证书终身有效;从事体育,艺术教学,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外语B级证书终身有效.
⑵高校教师应具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初聘中,高级职务应取得由教育中介机构颁发的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终身有效); [[ 计算机专业 ]] 教师可免考.
除基本条件外,卫生技术人员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取得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证书.
===四,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有硕士学位,担任5年以上主治医(药,护,技)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 [[ 第二学士学位 ]] 或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硕士学位,担任主治医(药,护,技)师6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7年以上主治医(药,护,技)师职务.
2,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
晋升副主任医师,每年需要的申报材料都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申报所需的材料为:
1、 [[ 学历 ]] [[ 学位证书 ]] [[ 中级职称 ]] 证书(满五年)。
2、 [[ 执业医师 ]] 证书。
3、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复、聘书。
4、职称外语合格证书(高级)。 [[ 职称计算机 ]] 培训合格证书(高级)。
5、业绩成果: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任中级职称以来的不同年度的三份病案)。
7、要通过副高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组织考核)。
8、 [[ 继续教育 ]] 证书。
9、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 [[ 主任医师 ]] 、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
1. 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3. 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才;
第五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 [[ 副主任药师 ]] 、副主任技师、 [[ 副主任护师 ]]
1. 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地区、 [[ 省辖市 ]] 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生部备案。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理,没有或 [[ 卫生行政部门 ]] 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 [[ 双重领导 ]] 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升为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 [[ 集体所有制 ]] 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附:几点说明
2. 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作为行政职务。
3. 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 [[ 中国科学院 ]] 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4. 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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