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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TECRO),或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簡稱'''臺灣代表處'''、'''臺北代表處'''或'''臺北辦事處''',是[[ 中華民國]] (台灣) 在非[[ 邦交國]] 所設立的[[ 外交 代表 機構]] ,[[實際上]]行使[[ 意義近似於發放簽證的 大使館]] 或[[ 領事館]]的部分權責,已经有[[實質大使館]]之功能,其人員在駐在國享有部分[[外交豁免權|外交禮遇]] 。[[中華民國外交部]]通過 台灣政府以 此類代表處 和 與 駐在國保持 政治、 非官方的 經濟 與 貿易 、文化等 關係 與交流 。
這些國家與[[ 中 華人民共和 國]] 建有[[ 外交 关系]] 關係 ,基於 前者的 「[[ 一個中國政策]] 」 ,因而 不與 中華民國 台灣 建 立邦 交 ,但轉以此權宜方式維持雙邊關係;又因 。使用臺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 不能 是因長期 以[[ 來, 中 華民 國 的稱號| 政府向駐在國外交抗議導致。代表處不使用 中華民國國號]] 冠名 ,因而轉用具有指標意義的地名來代替 ,主要使用 「[[臺灣]]」或 「[[臺北市|臺北]]」冠名。
== 概要 ==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的功能是發展實質的對等互利關係,「促進中華民國與外國間經貿、投資、文化、科技等交流合作及民間之瞭解與互助」,在外國實質代表中華民國的利益。台北代表處則積極爭取以「中華民國」或「臺灣」為名,但受中國大陸阻止而使用其他代表性稱謂。臺北代表處雖然不稱為[[大使館]],但經由中華民國外交部官方授權,可行使大使館等正式外交機構的部分職責,如核發[[ 中華民國 護照]]及[[簽證]]等。
在一般情況下,臺北代表處享有[[治外法權]]保障,駐節國家所提供的[[領事]]保護機制相近,部分國家則給與臺北代表處人員等同正式外交使節或國際組織人員的身份,享有[[外交特權]]或[[外交豁免權]]的待遇,例如:[[美國]]、[[日本]]、[[紐西蘭]]、[[瑞士]]、[[沙烏地阿拉伯]]等。其他國家也在臺灣設立類似的[[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代表機構]],如[[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等。
==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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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733 臺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