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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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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TECRO),或稱'''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簡稱'''臺灣代表處'''、'''臺北代表處'''或'''臺北辦事處''',是[[ 中華民國]] (台灣) 在非[[ 邦交國]] 所設立的[[ 外交 代表 機構]] [[實際上]]行使[[ 意義近似於發放簽證的 大使館]] [[ 領事館]]的部分權責,已经有[[實質大使館]]之功能,其人員在駐在國享有部分[[外交豁免權|外交禮遇]] [[中華民國外交部]]通過 台灣政府以 此類代表處 駐在國保持 政治、 非官方的 經濟 貿易 、文化等 關係 與交流
這些國家與[[ 華人民共和 ]] 建有[[ 外交 关系]] 關係 ,基於 前者的 [[ 一個中國政策]] ,因而 不與 中華民國 台灣 立邦 ,但轉以此權宜方式維持雙邊關係;又因 。使用臺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 不能 是因長期 [[ 來, 華民 的稱號| 政府向駐在國外交抗議導致。代表處不使用 中華民國國號]] 冠名 ,因而轉用具有指標意義的地名來代替 ,主要使用 「[[臺灣]]」或 「[[臺北市|臺北]]」冠名。
== 概要 ==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的功能是發展實質的對等互利關係,「促進中華民國與外國間經貿、投資、文化、科技等交流合作及民間之瞭解與互助」,在外國實質代表中華民國的利益。台北代表處則積極爭取以「中華民國」或「臺灣」為名,但受中國大陸阻止而使用其他代表性稱謂。臺北代表處雖然不稱為[[大使館]],但經由中華民國外交部官方授權,可行使大使館等正式外交機構的部分職責,如核發[[ 中華民國 護照]]及[[簽證]]等。
在一般情況下,臺北代表處享有[[治外法權]]保障,駐節國家所提供的[[領事]]保護機制相近,部分國家則給與臺北代表處人員等同正式外交使節或國際組織人員的身份,享有[[外交特權]]或[[外交豁免權]]的待遇,例如:[[美國]]、[[日本]]、[[紐西蘭]]、[[瑞士]]、[[沙烏地阿拉伯]]等。其他國家也在臺灣設立類似的[[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代表機構]],如[[美國在臺協會]]臺北辦事處、[[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等。
中華民國外交部將「代表處」的地位定位為[[大使館]],「辦事處」則同於[[領事館]]。為配合組織改造,依[[立法院]]於2012年1月20日通過、經[[中華民國總統|總統]]公布的《[[:s:駐外機構組織通則|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範外交部和其他中央部會駐外機構組織編制,並自9月1日開始將駐外人員之行政職稱統一以正式官銜訂定,駐外機構(大使館與代表處)之館長均稱大使,解決原先大使館、總領事館、代表處、辦事處人員職稱複雜、容易混淆的問題。<ref>{{Cite web |url = https://tw.news.yahoo.com/%E7%B5%B1-%E5%90%8D%E7%A8%B1-%E4%BB%A3%E8%A1%A8%E5%B0%8D%E5%85%A7%E7%A8%B1%E5%A4%A7%E4%BD%BF-133312149.html |author = 陳培煌 |date = 2012年8月31日 |title = 統一名稱 代表對內稱大使 |publisher = [[Yahoo!奇摩]]引用[[中央通訊社]] |accessdate = 2017年7月30日 |archive-date = 2016年11月30日 |archive-url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1130185459/https://tw.news.yahoo.com/%E7%B5%B1-%E5%90%8D%E7%A8%B1-%E4%BB%A3%E8%A1%A8%E5%B0%8D%E5%85%A7%E7%A8%B1%E5%A4%A7%E4%BD%BF-133312149.html |dead-url = no }}</ref> 中華民國 台灣 政府在[[香港]]、[[澳門]]兩地設置的代表機構亦稱為「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但因港澳兩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駐在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主管機關為[[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 而非外交部,以表示[[港澳地區]]為區別於[[大陸地區]]的中華民國固有疆域
==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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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733 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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