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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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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图书馆'''位于县城内麟州街北段,第六小学旁边, [[ 建筑面积 ]] 约1.2万平方米,总投资约8000万元,于2010年12月建成投运并免费对外开放,是陕西省面积最大的县级图书馆。图书馆设施 [[ 设备 ]] 完善,功能布局合理。现有藏书近30万册,中外文报刊800多种, [[ 光盘 ]] 等电子读物近5000张,阅览座位1000多个。
==基本介绍==
本馆采用SIRSI UNICORN管理 [[ 系统 ]] ,图书馆采访、编目、流通、办证和书目搜索等业务都实现了 [[ 自动化 ]] 。根据业务工作和读者服务工作的需要,我馆将充分发挥该系统的网络功能,不断推出新的应用。
图书馆设有办公室、文献建设部、 [[ 信息技术 ]] 部、流通阅览部、读者服务部5个部门。全体图书馆人将秉承“读者第一, [[ 服务 ]] 至上”的服务宗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以一流的服务、一流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读者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思想保障。
==展厅展馆==
馆内设有图书借阅区,报刊阅览区,电子阅览区、视听文献区、 [[ 珍贵 ]] 文献阅览区、少儿借阅区、视障阅览区、幼儿活动区、办证处等16个服务场所。图书馆采用SIRSI UNICORN管理系统,采编、流通、办证和书目搜索等业务实现了 [[ 自动化 ]] 。
==馆藏实力==
图书馆设施设备完善, [[ 功能 ]] 布局合理。现有藏书近30万册,中外文报刊800多种, [[ 光盘 ]] 等电子读物近5000张,阅览座位1000多个。
==实用信息==
1、星期一为半开放日,遇节假日见馆内通知
2、开放时间若有临时变动,请留意图书馆入口处的告示或网上 [[ 公告]]
===入馆须知===
1、衣着 [[ 整齐 ]] 、端庄。衣冠不整者谢绝入内。
2、个人 [[ 物品 ]] 请寄放在存包处。
3、楼内严禁 [[ 吸烟 ]] ,吸烟请到指定地点。
4、请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安全。
5、幼儿在成人带领下方可入馆。
6、楼内请勿喧哗,戏闹、追逐、 [[ 吵架 ]] 、斗殴,保持环境安静。
7、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损坏公物按价赔偿, [[ 消防 ]] 设施人为损坏,将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8、请勿随地吐痰、乱仍杂物、乱画、乱贴、乱涂、乱刻等,保持 [[ 环境 ]] 卫生。
9、 [[ 车辆 ]] 请停在指定地点。
===办证须知===
1.凡年满12周岁以上的读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身份证、 [[ 户口簿 ]] 、驾驶证、军人证、护照等)均可办理。3—15周岁读者可办理少儿读者证。
2.普通读者证、老年读者证和残疾读者证:借阅保证金100元;少儿读者证:借阅保证金50元。可借中外文图书。
3. [[ 读者 ]] 将填好的《读者证申请表》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办证处工作人员,交费后领取相应的读者证及交款收据。
4.读者证使用前请仔细阅读本馆各项借阅 [[ 规则 ]] 和制度,自觉遵守。
5.读者证限本人使用,可以替他人代还 [[ 图书 ]] ,但不能代借图书。
6.读者证丢失后,请立即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保证金收据到办证处挂失。补证需缴纳工本费10元,补证后原证自行作废。
7.退证前需还清所借书刊,持本人 [[ 身份证 ]] 、读者证、保证金收据到办证处退还保证金,退还押金。
8.读者证磨损不能使用时,可在本馆办证处更换新证,只收取工本费10元。
1. 本馆各部室全部实行免证阅览,办理外借手续须凭本人读者证。
2. 图书每次限借2册,借期14天,到期可以办理续借手续,续借 [[ 时间 ]] 为14天;逾期未还,图书每天每册须缴纳后期费0.10元。
3. 老年读者(65周岁以上)、残疾读者,每次可借 [[ 图 书4 书]]4 册,借期40天。如需代借,应书写委托证明,受托人办理代借手续时,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读者证和委托证明。
4. 请爱护所借图书,不得撕页、污损、勾划、涂写、调换、剪裁、折叠、丢失等;未办理外借手续,不得将书携出室外,违者将按“神木县图书馆文献资源赔偿条例”处理。
5. 借阅时,发现图书有破损、缺页情况,应及时向 [[ 工作 ]] 人员,申明,由工作人员做 [[ 技术 ]] 处理。还书时发现有新的污损情况,须按上述赔偿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6. 阅览后需要归架的书刊,请放在还书台,由工作人员统一归架。
===违规处理===
1、本馆文献属国家财产,读者在借阅 [[ 文献 ]] 期间,如有违反借阅规则及损毁、 [[ 遗失 ]] 、偷窃文献行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2、损毁文献, , 指涂画、圈批点、折叠、剪裁、撕页、污损、描拓文献以及损坏条形码等。
(1)、损毁情况较轻,不影响阅读者,建国后出版的普通图书、 [[ 期刊 ]] ,每页按1元罚款,报纸按2元罚款;孤本或重要图书、报刊酌情加倍;普通古籍每页罚款100元,善本古籍每页罚款200元;建国前出版的报纸、期刊,每页罚款100元;损毁条码或磁条者,需收取条码、磁条加工费每册3元,若私自更换文献条码者,按窃书论处。
(2)、损毁情况严重,无法修补,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者,应赔偿原文献,不能赔偿原文献时,建国后 [[ 出版 ]] 的普通图书,按原文献定价的3—20倍赔偿;报纸、期刊按年度合订本定价3—20倍赔偿;建国前出版的图书、 [[ 报纸 ]] 、期刊,每页按200元计价赔偿;普通古籍,每页按300元计价赔偿;善本古籍,每页按600元计价赔偿。
(3)、以原文献赔偿者,其损毁文献,经注销后,发还赔偿者,以金额赔偿者,损毁文献不发还本人。
(4)、读者借阅文献时,请仔细检查该文献是否有损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 [[ 工作 ]] 人员申明,并要求做技术处理,否则,责任自负,须按上述规定处理。
(5)、读者在赔款后的任何时候,一旦获得原文献,即可凭赔款凭证到文献所属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3、遗失文献, , 读者在借阅文献期间,遗失所借文献,应以同版本完好无损之相同文献赔偿,如无法以相同文献赔偿,则须按原文献定价的3—30倍 [[ 赔偿 ]] 。赔偿后,一旦获得原文献,即可凭赔偿凭证到原文献所属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4、偷窃文献, , 读者在借阅文献时,凡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文献携出各阅览室及馆外,一经 [[ 发现 ]] ,即以偷窃论处,并处以被窃文献定价3—30倍罚款。屡次窃书者,将报告治安管理部门处理,同时通报给所在工作单位。
5、外借文献超期, , 外借文献超期(包括到期未办理续借手续)者,从到期的第2天算起,每天须缴纳逾期费,其中 [[ 中文 ]] 图书每天每册0.10元,外文图书每天每册0.20元。
6、发生上述情况者,在未按规定办理赔偿前,其所持借阅证将被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