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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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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person | 姓名 = '''潘剑锋'''| 民族 = 汉族| 图像 = [[File:潘剑锋.webp.jpg|缩略图|潘剑锋]]]|center |[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ZQGB6ea26UHOaswlCU2LC2kPlSq7Nu9hiatRropmBvibQibx2awa6JVjqaibBFHRFU6uw8ymFOT9TCJxqxjLDn0TyQ/640?wx_fmt=jpe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 原图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IyMTc2MA%3D%3D&idx=3&mid=2655425574&sn=623f8e4c3c20ef67fad02db03a8cfdca 来自腾讯网]]]| 出生日期 = 1955年10月 | 出生地点 = 福建省建瓯市| 国籍 = 中国| 学历 = 经济学博士| 职业 :中共 =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毕业院校 = 北京大学 }}'''<big>潘剑锋</big>'''
== 基本信息 ==<p style="text-indent:2em;">编辑分类潘剑锋, 1962年 日:1962 ,福建省建瓯市人,1978年毕业于建瓯一中。1979 进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先后取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教授,博士 导师,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9年10月至2000年9月任日本新泻大学法学部助教授。在日本早稻田大学、九州大学、新泻大学、关西大学发 作品:《民事诉讼原理》学术演讲</p >
== 研究领域 ==<p style="text-indent:2em;">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司法制度、仲裁制度</p > == 研究成果 ==<p style="text-indent:2em;">学术研究领域主要为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和仲裁法学。著有《民事诉讼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一书,主编或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等教材10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核心刊物及日本《法政理论》、《法商研究》等法学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在《工人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纸上发表文章若干篇,另与他人合著著作和编写教材若干部。发表的论文主要有:《改革检查制度加强法律监督职能》(《政法论坛》1989年01期)《民事诉讼法制建设四十年》(《中外法学》1989年05期)《法律之外的因素对离婚案件判决的影响》(《中外法学》1990年01期)《我国仲裁法的新突破》(《中外法学》1994年06期)《我国民事审判的现状与未来》(《中外法学》1998年04期)《证据制度空洞化与错案的形成——一个错案解析》(《中外法学》1999年06期)《论举证时效》(《政法论坛》2000年02期)《司法之根本:最后的审判抑或最好的审判?——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再审视》(《比较法研究》2000年04期)《论证明的相对性》(《法学评论》2000年04期)《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法学家》2000年06期)《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之评价》(《中外法学》2000年第6期)《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与民事纠纷的适应性》(《现代法学》2000年06期)《从日本第三次司法改革看我国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法学》2000年08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法学研究》2001年01期)《试论小额诉讼制度》(《法学论坛》2001年01期)《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烟台大学学报》2001年02期)《高薪制: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基本保障》(《政法论坛》2001年06期)《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载于《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2年?民事、行政法学卷)(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20页《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评论》2003年02期)《论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诉讼方式》(《政法论坛》2004年03期)《从司法解释看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收录于2005年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年会论文《中国统一司法考试模式研究》,载于2005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研讨会论文汇编《从司法解释再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载于《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论诉权的正当行使——对诉权几个基本问题的认识》,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组织的国际会议论文集《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法院统一行使管辖权》(《法律适用》2007年06期)《再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法律适用》2008年第1期)《司法考试改革导向初步研究——以法律职业为视角》(《法律适用》2008年第4期)《论“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事由》(《法律适用》2009年第2期)《论法院调解与纠纷解决之关系》(《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4期)</p ><ref>[http://yz.kaoyan.com/pku/daoshi/553f2463440f9.html 北京大学法学院老师 :潘剑锋 ]考研帮</ref> == 荣誉 ==<p style="text-indent:2em;">1995年获司法部“育才奖”,2001年获北京大学优秀教学奖、2001年获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全国诉讼法学中青年优秀科研成果奖。另获得北京大学其他各类教学奖项若干,2005年 1962 主持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被评为北京大学精品课程。2007 福建 获华北七 建瓯 人,1978年毕业于建瓯 自治区法学会学术论文 中。1979年进入 等奖。获 北京大 学2007年度“正大奖教金”。</p > == 兼职 ==<p style="text-indent:2em;">担任的社会职务有: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 法律 文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 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公证协会理事 先后取得 国家教育部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兼任 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 大学 法...兼职教授。</p > ==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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