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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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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bd|1952年|7月11日|catIdx=W吳}}),[[台灣]][[台南市]][[麻豆區]]人,前[[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她是[[中華民國]]第10、11任[[中華民國總統|總統]][[陳水扁]]的[[妻子]]。
吳淑珍出生於富裕的[[醫師]]家庭;曾就讀[[台南縣]][[臺南縣立麻豆國民中學|曾文初中]]與[[台北市]][[臺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中山女高]],大學時就讀[[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地政學系(現[[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在旅北同學會與陳水扁越來越熱絡<ref>其實陳水扁是吳淑珍在[[曾文初中]]大一屆的學長。由於陳的在校成績很好,時常在朝會時上台受獎,所以全校師生多少都有所見聞</ref>,進而相戀。畢業後,吳淑珍欲嫁給陳水扁,但由於陳水扁三級貧戶出身的家庭背景,而且當時只是個初出茅廬的小[[律師]],所以吳淑珍的醫生父親反對,但性格剛烈的吳淑珍執意要嫁,最後1975年2月20日與陳水扁在[[台北]][[結婚]],證婚人為當時陳水扁的指導教授[[翁岳生]]<ref>2001年09月24日ETtoday總統嫁女/翁婿同一證婚人 司法院長[[翁岳生]]厲害]</ref>。2002年,吳淑珍获得[[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颁发的{{le|民主服务奖章|List of recipients of the Democracy Service Medal}}。
2009年9月11日,其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等[[貪污]]案件一審宣判,遭判處[[無期徒刑]],併科3億元的罰金,並[[褫奪公權]]終身。2010年6月11日,此案二審,被改判[[有期徒刑]]20年,併科2億元的罰金,並[[褫奪公權]]10年。2010年11月11日,[[台灣最高法院]]作出宣判,[[龍潭案]]三審定讞,吳淑珍被判[[有期徒刑]]11年,併科新台幣1.5億元罰金,[[陳敏薰人事案]]的部分也三審定讞,加上她於此案還涉國內洗錢,被判[[有期徒刑]]8年7個月,併科新台幣500萬元罰金。<ref>[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rieslu20101111161306 龍潭案定讞!判扁珍11年 罰金1.5億]</ref>,2010年12月13日,高院裁定合併刑期17年半,併科新台幣1.54億元罰金<ref name=自动生成2>[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ehmin20101213181208 涉龍潭等3案 吳淑珍執行期17年6月]</ref>。2011年2月18日,吳淑珍被[[高雄地檢署]]轉送至[[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評估是否收監,獄方和評估醫療團隊在當天下午4時對外宣布「拒收」,高檢署隨後宣布,將吳淑珍責付給陳致中,限制住居、禁止出境<ref name=自动生成1>獄方拒收吳淑珍 高檢責付陳致中帶回家</ref>。
==贪腐丑闻==
{{main|國務機要費案}}
2006年11月3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長張文政發表[[國務機要費]]偵查結案,據檢方認定[[陳水扁]]與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人均涉貪瀆,而因陳水扁具總統身份而受[[中華民國憲法]]第52條之保障有刑事豁免權,要等其卸任或遭[[罷免]]之後才能另外起訴。高檢署只起訴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四人,並認為吳淑珍以他人付款消費的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共[[新台幣]]1480萬元以上<ref>[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61103/2/617i.html 2006年11月03日 聯合新聞網 國務機要費案 檢:扁珍共犯貪污]{{dead link|date=2017年12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ref>。
2006年11月30日,民進黨中評會決議,將因[[國務機要費]]案遭起訴的吳淑珍、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總統府出納[[陳鎮慧]]四名黨員處以停權一年六個月的處分。但中評會也作出「相信四人清白」的附帶決議:如果四人一審被判決無罪,將立刻恢復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