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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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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
滞纳金(Overdue Payment)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 [[ 款项 ]] ,它是 [[ 税务机关 ]] 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特征是:(1)适用于负有金钱给付义务。(2)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3)可以反复为之,具体表现为按日加收。如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拖欠税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罚金。主要适用于税收领域,但不限于此。其他管理领域凡存在金钱给付义务的,当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都有采用滞纳金的可能,如环保的排污费等。滞纳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使国家利益受损害,同时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于相对人使其权益受损,并能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因而可作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1]
=='''规定'''==
[[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于2017年1月1日,将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2]
2016年4月15日,央行发布《 [[ 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 [3]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4] 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5]
=='''特点'''==
具有 [[ 法定性 ]] 、强制性和 [[ 惩罚性 ]] 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泛滥'''==
在一些公用事业领域,也经常会有“滞纳金”的发生,如《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中规定,“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付或拖延缴纳燃气费,按收费通知单规定日期,每超过一日加收应交燃气费1%的滞纳金。”一般认为,包括供气合同在内的公用事业的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调整,这里的滞纳金实际上是《 [[ 合同法 ]] 》中规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既然是违约金,那么对于这笔费用的收取,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而不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来规定;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及比率,则应按照当时银行的利率收取。
滞纳金在民事领域中的频频露面,是因为一些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主体、地位发生了变化,这些公用事业单位从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合同的一方主体。
然而只有少数单位顺应改革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关的规定,在其职能范围内废除了“滞纳金”制度,明确了“滞纳金”的说法。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对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 [[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 》有关条款作的修订,就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的规定。
在《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中,建设部明确表示“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这是国家机关对公用事业中的“滞纳金”的第一次明确否定。除此之外,大多数公用事业单位还是保留了“滞纳金”制度,这是当今“滞纳金泛滥”的主要原因。
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0.05%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 [[ 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 》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为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书中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时是不应该使用的。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 [[ 债权人 ]] 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 [[ 金融机构贷款 ]] 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一小区居民电费晚交三天20元欠费竟收30元滞纳金。
本报潍坊12月24日讯 昨天诸城市杨春小区的安锋杰到小区 [[ 物业公司 ]] 交电费时,只因晚交了3天,20.4元钱的电费竟被加收了30元的滞纳金。
据安锋杰介绍,他所在的杨春小区共有6栋楼、200余户居民。他说这个小区是18日、19日两天收电费,每两个月收一次,过了这个日期就开始收滞纳金。因为他别处还有房子,所以一般很少回来居住。前几天又在外面忙生意,所以错过了交费时间,他回到家时已经被停电。12月23日,他到物业公司交水电费,上两个月实际用电30度,加上7度的损耗,37度电共交了20.4元钱的电费,但是他被加收了30元的滞纳金。交上电费和滞纳金后,家里的电才来了。
据了解,此类“隐形收费”问题在各大电信运营商中都有存在,有些电信运营商在消费者欠费后,只是采取了停机和收取滞纳金的方法,并没有通知消费者及时补交欠费。而有些电信运营商甚至不及时终止服务,致使消费者产生额外费用。
消费者恶意欠费固然有错,但对于部分不知情的用户,其停机后不再使用时, [[ 电信运营商 ]] 为何不能及时通知一下客户,非得等到三年五年后产生了大量的滞纳金才通知机主,运营商这样做是否有坐等收高额滞纳金之嫌?
一年半载时滞纳金可能不算太多,如果是十年八年呢,抑或是更长的时间,到那时,用户岂不是要面临巨额的滞纳金?
黑名单事关个人的信用,尤其是与按揭贷款等息息相关 ,315 ,[[315 消费电子投诉网 ]] 也建议广大电信运营商不要只想着将欠费用户列入黑名单,以此来逼用户交钱,还是提前给用户通知一下为好,否则,这样的钱用户交得肯定不爽,运营商也可能让人感觉“名不正,言不顺”。当然,也建议广大用户在使用相关产品时,停止使用前一定要查询清楚是否欠费,以免掉进滞纳金的“陷阱”之中。<ref>[https://www.sohu.com/a/495318433_121123767 十六种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全汇集 ],搜狐2021年10月15日</ref>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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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560 財政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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