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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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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由於劉明電的立場被國民政府視為附匪而將其在台灣的財產充公,國民政府當局請蔡培火多次促其返國,請其返國支持政府將歸還其財產,沒收後費時四年才變賣完畢,共得新臺幣三九一萬五四五七元,另有法定孳息(股息、紅利、地租等)二○七萬三○三七元,總數逼近六百萬元。{{cite book|title=記憶與遺忘的鬥爭:臺灣轉型正義階段報告|author= 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publisher=衛城出版|date=2015-10-21}}
 
==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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