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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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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style="background: #FFB5B5; color: #000000; margin:auto; padding:5px 0; "> '''臺灣金融改革'''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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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img src="https://image4.thenewslens.com/2018/6/lqabfclm5pwx87y98lbfsn4qdlkk5k.jpg?auto=compress&h=240&q=80&w=400"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8751 圖片來自thenewslens]
</small>
|}

'''臺灣金融改革''',指的是政府對臺灣的金融市場、機構、商品之管理方向和作法,提升金融監督管理的效能,積極推動改革業務;並透過調整利率或控制貨幣供給量等手段來影響經濟景氣的作法,還有擴大或減少中央政府的財政支出來影響經濟活動的政策。

金融改革的目標有「一、維持金融穩定,二、持續金融改革,三、協助產業發展,四、保護投資人與消費者」等四大目標。

==目標==
#維持金融穩定
#持續金融改革
#協助產業發展
#保護投資人與消費者

==改革之前==
===具體措施===
*1978年7月,匯率制度由固定匯率改為機動匯率
*1985年,[[十信案|十信事件]],財政部指示[[合作金庫]]暫為接管
*1985年,依銀行法46條,制定存款保險條例,成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負責[[存款保險]]
*1989年7月,修訂「銀行法」,銀行利率自由化
*1991至1992年間,16家新銀行設立
*1995年2月,取消外資投資總額限制
*1999年1月,為穩定金融秩序,修正存款保險條例,將存款保險投保方式改採全面投保。
===相關弊案===
===期間重大事件===
*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機]]
*1979年,[[第二次石油危機]]
*1987年,[[黑色星期一]]
*1990年,[[第三次石油危機]]
*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

==第一次金融改革==
2001年至2003年,第一次金融改革方案,又稱「二五八金融改革方案」。在二年內將金融機構壞帳比率降到5%以下,銀行資本充足率提高到8%以上。一次金改約花費近新台幣1.4兆元。同時也通過「金融六法」來使金融業務鬆綁,容許金融機構跨業經營,有利於創新,亦鼓勵金融業合併,避免危機一再重演,促進金融體系穩定。

===背景===
1980年代後期,隨著台灣經濟高速發展,國際[[熱錢]]流入,[[外匯儲備]]上升到1987年的768億美元。正規金融機構不足以滿足民間融資需求,政府為順應金融[[自由化]]潮流,開放國內[[民營銀行]]之設立,除於1989年施行[[利率]]自由化外,亦在1989年7月增訂銀行法,財政部並於1990年4月發布「商業銀行設立標準」,開始接受新銀行設立申請,並於1991年核准15家新銀行設立,隔年再核准一家,共16家新設銀行,3家投資信託公司改制為[[商業銀行]],至2001年底,台灣民營銀行由11家增加為48家,其中包括由部分投資信託公司轉型、1997年以後信用合作社改制、以及1998年以後國營銀行民營化後之商業銀行,使台灣原本以國營銀行為主體的銀行業,慢慢走向以民營銀行為主軸的開放競爭產業。

但其中也延伸了[[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對[[貨幣市場]]的衝擊,造成國營銀行人才短缺等問題,其中經營與創新能力的不足,使得民營銀行間競食相似業務大餅,銀行財團化問題也弱化了銀行體質,凡此均造成銀行獲利能力的持續下滑,其中民營銀行淨值報酬率(ROE)由11.5%下降為5.5%,銀行業不良貸款率不斷升高,由1991年不到1%增至2001年7.7%,其中公營銀行為5.25%,民營銀行則為8.47%。<ref>{{cite web |url=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FM/091/FM-R-091-063.htm |title=存档副本 |accessdate=2015-12-12 |deadurl=yes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1118001735/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FM/091/FM-R-091-063.htm |archivedate=2015-11-18 }},台灣開放民營銀行設立之經驗與展望。</ref><ref>[http://big5.huaxia.com/tslj/jjsp/2013/12/3647717.html],台灣銀行業對民資開放的實踐。</ref><ref>[http://bond.hexun.com.tw/2015-02-15/173400179.html] 民營銀行與金融民營化的經驗教訓。</ref>

===具體措施===
*2001年通過「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存款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通稱「金融六法」。
*調降銀行的營業稅,作為各銀行打消呆帳的資金來源。
*2002年2月4日,成立「交銀金融控股公司」,2003年更名為[[兆豐金融控股公司]]

===相關弊案===
===期間重大事件===

==第二次金融改革==
2004年至2008年。
===起因===
2004年10月20日,[[陳水扁]]總統經濟顧問小組會後,宣布第二次金改四大目標:
#2005 年底,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占率10%以上。
#2005 年底前,將12家公股金融機構數目至少減為6家。
#2006 年底前,國內14家金控公司須整併為7家。
#2006 年底前,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在國外以限時、限量並限對象的方式為之。

===具體措施===
#[[台灣銀行]]與[[合作金庫]]市佔率超過10%
#公股銀行減半僅餘[[兆豐金控]]併[[台灣企銀]],但於2010年兩者確定不合併
#[[渣打銀行]]於2006年收購[[新竹商銀]];[[花旗銀行]]於2007年收購[[華僑商銀]]
#金控公司減半未達成,反而於2008年新成立一家公股掌控的[[台灣金控]]

===相關弊案===
*[[紅火案]],[[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中信金控]]利用虛設在英屬維京群島之Red Fire Developments Limited(紅火公司),欲插旗[[兆豐金融控股公司|兆豐金控]]<ref>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986號-瀆職;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584號-湮滅證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金重訴字第4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ref>,衍生出瀆職、湮滅證據、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多項刑事案件。
*[[二次金改案]],[[元大證券]]董事長[[馬志玲]],透過友人杜麗萍,向陳水扁妻子[[吳淑珍]]行賄,希望使元大證券併購復華金控案通過。此併購案因為受到財政部長[[林全]]的反對而未通過,但陳水扁及吳淑珍夫婦,因為行賄罪,分別被判刑10年及8年。

===期間重大事件===
;2006年
*[[謝長廷內閣]]→[[蘇貞昌內閣]]
*[[台灣土地開發公司內線交易案]]
*[[百萬人民倒扁運動]]
;2007年
*[[蘇貞昌內閣]]→[[第二次張俊雄內閣]]
*[[2007年-2010年環球金融危機]]
;2008年
*[[2008年環球股災]]
*[[雷曼兄弟迷你債券事件]]
*2008年11月下旬,美國[[量化寬鬆|QE]]進場,[[联邦储备系统|美國聯準會]]大舉購入抵押貸款支持證券。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561 貨幣;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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