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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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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公务员
出生地: [[ 辽宁省 ]] 北镇县
工作时间: 197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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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仁''',男,满族,1960年5月出生于辽宁省 [[ 北镇县 ]] ,1989年6月加入 [[ 中国共产党 ]] ,1977年12月参加工作,辽宁师范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曾任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政府副区长、市 [[ 公安局 ]] 古塔分局局长。
2015年9月15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ref>[ https://www.sohu.com/a/129394647_170561 中国警界巨贪王俊仁涉案金额惊人!在新州为两女儿买楼购房套路悉数曝光,被判15年!  ], 搜狐 , 2017-03-20 </ref>
==人物履历==
历任北镇县高力板乡 [[ 政府 ]] 副乡长、 [[ 派出所 ]] 所长;北镇县沟帮子镇公安分局局长;北宁市刑警大队大队长; [[ 北宁市 ]] 公安局副局长;北宁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黑山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 黑山县 ]] 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黑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政法委副书记、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锦州市古塔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长。
2015年4月10日,据辽宁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锦州市纪委对锦州市古塔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局长王俊仁涉嫌严重违纪问题已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双开==
2015年9月15日,从辽宁纪检监察网获悉,锦州市古塔区政府原副区长、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原局长王俊仁,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已移送 [[ 司法机关 ]] 依法处理。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王俊仁个人贪污174.6万元,伙同下属王某甲共同贪污24800元,合计贪污177万余元;个人受贿646万元,伙同妻子李某甲共同受贿34万元,合计受贿68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为870万元人民币、240634.31澳元、23243美元、2010欧元、6514.84英镑。
== 参考 来源 文献== {{reflist}} 
[[Category:公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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