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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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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p style="text-indent: 30px; line-height:30px">因為堂伯父是法官,故葛義才對法律工作產生興趣,決定以法律系為第一志願。他報名參加了[[中興法商學院]]、[[國立臺灣大學]]的入學考試,皆獲錄取,其中前者是會計系,後者是法律系,他乃決定入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大二時,他開始兼任家教。在校期間,法律系主任是[[梅仲協]],法學院院長先是[[薩孟武]], 後來是[[戴炎輝]]。他上過[[梅仲協]]、[[劉鴻漸]]、[[林紀東]]、[[蔡章麟]]等老師的課。</p>
<p style="text-indent: 30px; line-height:30px">自[[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後,民國44年(1955年)就業特種考試甲級一般行政組優等第4名及格,被分發到[[中國紡織公司]]任職。在通過一般行政考試後,葛義才先行去軍中服預備軍官役,為預備軍官第四期,在陸軍官校接受了六個月的軍事訓練。在 陸軍官校結訓時,與[[孫立人]]的部隊一同接受[[蔣中正]]的校閱。結訓後,到軍法學校接受分科教育。民國45年(1956年)軍法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等一名及格,獲得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處長[[李元簇]]召見。稍後,民國45年(1956年)司法人員特種考試推事檢察官考試中等第2名及格。通過此次考試者,入司法官訓練所第3期。該期本來為期1年,後來延長至1年半,這是[[穀鳳翔]]部長的決定。起初,葛義才是「帶薪受訓」,在[[中國紡織公司]]領取薪水,但因延長訓練半年,中國紡織公司認為他結訓後恐怕要出任法官,不會再回中國紡織公司工作,於是告知其不再支薪,已發的薪水不再收回。在司法官訓練所第3期,葛義才先後上過[[劉鴻漸]]、[[王伯琦]]以及所長[[石志泉]]等老師的課。葛義才以司法官訓練所第3期第1名的成績結業,被分發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任候補推事。</p>
<p ul style="textline-height:36px; margin-left:20px; list-style-indentposition: 30pxoutside; line"><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heightleft:30px5px;">民國47年(1958年)12月至民國49年(1960年)8月 </b>, 葛義才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推事。原本候補推事在學習期滿後,將補實擔任法官。但谷鳳翔部長提出「審檢互調」、「上下交流」,在葛義才等人當候補推事一年半後,谷鳳翔部長將他們調出當檢察官。由於當時「重推輕檢」,故司法官訓練所第3期在臺北的同學全體去找穀鳳翔交涉,由葛義才代表講話,谷鳳翔則勸說他們接受,稱是因為一些老檢察官希望出任推事。葛義才當時要和一位女檢察官對調,但這位女檢察官不想任推事,故遲未報到。不久,谷鳳翔部長卸任,[[鄭彥棻]]接任部長,女檢察官便聯絡葛義才上呈鄭彥棻部長,希望免去他們職務互調之命令。但鄭彥棻部長未批准,他們仍然互調。由此葛義才在民國49年(1960年)8月至民國50年(1961年)4月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pli><p li><b style="textmargin-indentright: 30px5px; linemargin-heightleft:30px5px;">民國50年(1961年)4月至民國53年(1964年)5月 </b> ,葛義才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推事。 </li><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left:5px;">民國53年(1964年)5月至 國53年(1964年)5月至民 國54年(1965年)2月 </b> ,任[[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推事,調[[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辦事。 民國54年 </li><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left:5px;">民國54年 (1965年)2月至民國55年(1966年)3月 </b> ,任[[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推事兼庭長。 民國55年 </li><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left:5px;">民國55年 (1966年)3月至民國56年(1967年)9月 </b> ,任[[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推事。 民國56年 </li><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left:5px;">民國56年 (1967年)9月至民國62年(1973年)8月 </b> ,任[[臺灣高等法院]]簡任推事。 民國62年 </li><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left:5px;">民國62年 (1973年)8月至民國64年(1975年)7月 </b> ,任[[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簡任推事兼庭長。 民國64年 </li><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left:5px;">民國64年 (1975年)7月至民國69年(1980年)7月 </b> ,任[[臺灣高等法院]]簡任推事兼庭長。 民國68年 </li><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left:5px;">民國68年 (1979年) </b> 保舉最優人員,奉頒榮譽紀念章。</pli><p li><b style="textmargin-indentright: 30px5px; linemargin-heightleft:30px5px;">民國69年(1980年)7月至民國72年(1983年)12月 </b> ,葛義才任[[司法院]]第一廳廳長。這一任職是司法院副院長[[洪壽南]]向院長[[黃少穀]]推薦的結果。在第一廳廳長任內,葛義才曾考察[[日本]]、[[韓國]]等地,這是葛義才第一次出國。 </li><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left:5px;"> 民國72年(1983年)12月至民國75年(1986年)12月 </b> ,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長。 民國75 </li><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left:5px;">民國75 年(1986年)12月至民國76年(1987年)5月 </b> ,任[[臺灣台中地方法院]]院長。</pli><p li><b style="textmargin-indentright: 30px5px; linemargin-heightleft:30px5px;">民國76年(1987年)5月至民國78年(1989年)3月 </b> ,葛義才任[[司法院]]副秘書長。這是在[[林洋港]]任司法院院長期間,由司法院秘書長[[王甲乙]]推薦而任職。 </li><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left:5px;"> 民國78年(1989年)3月至民國79年(1990年)3月 </b> ,葛義才任[[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 民國79 </li><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left:5px;">民國79 年(1990年)3月至9月 </b> ,任[[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院長。 民國79年 </li><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left:5px;">民國79年 (1990年)9月至民國82年(1993年)2月 </b> ,任[[臺灣高等法院]]院長。他還曾任[[東海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法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司法官特考典試委員。 民國82年 </li><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left:5px;">民國82年 (1993年)2月 </b> ,因司法院秘書長王甲乙調任最高法院院長,葛義才遂接任司法院秘書長。</pli><p li><b style="textmargin-indentright: 30px5px; linemargin-heightleft:30px5px;">民國82年(1993年)10月至民國85年(1996年)10月 </b> ,葛義才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並兼代司法院秘書長職務至1994年獲准辭去兼代職務。兼代司法院秘書長是因司法院院長[[林洋港]]即將參選總統,可能很快便辭去司法院院長職務,不便另行起用新秘書長。1994年林洋港辭去司法院院長職務後,葛義才方卸任司法院秘書長。 </li><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left:5px;"> 民國82年(1993年)起 </b> ,出任公證學會理事長。 民國85 </li><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left:5px;">民國85 年(1996年)10月至民國86年(1997年)12月 </b> ,葛義才出任[[最高法院]]院長 ,民國86 </li><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left:5px;">民國86 年(1997年)12月 </b>, 屆齡申請退休。在最高法院院長任內,重視清理積案,落實 「限量分案」、「保密分案」等等。 </li><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left:5px;"> 民國86年(1997年) </b> ,獲頒司法功績獎章。</pli></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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