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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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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 style="margin-right:5px; margin-left:5px;">2001年</b>,被司法院表揚為「高風亮節司法典範楷模」。</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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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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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30px; line-height:30px">[[洪遜欣]]之父[[洪火煉]]於[[臺灣]]日據時期曾任[[臺灣]]總督府評議員。二次大戰後,又任[[中華民國]]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及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洪遜欣]]則成長於日據時期,中學就讀台中一中,1935年自[[臺北高等學校]]畢業後,入[[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法律學科,1937年在學時即司法科考試及格,1938年大學畢業,其後於日本任司法官。1945年國府接收臺灣以後,約有長遠30年的時間專任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教授,其專長為法理學、民法、法律思想史等。1976年,[[洪遜欣]]被提名為第四屆大法官,同年經“監察院”同意後就職。任大法官後,仍兼任臺灣大學法律系及其他大學教授。1981年,洪遜欣於大法官任內病逝台大醫院,享壽67歲。2001年,被司法院表揚為“高風亮節司法典範楷模”。著有《中國民法總則》、《[[我國現行民事法原理之研究]]》和《[[法與個人自由之基本關係]]》等書</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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