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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拉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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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person| 姓名 = 布拉德雷 (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 圖像 =[[File:Vb.jpg|缩略图|居中|500px|[http://p1.so.qhimgs1.com/bdr/_240_/t017a205ae838667fcd.jpg 原图链接][https://baike.baidu.com/pic/%E5%B8%83%E6%8B%89%E5%BE%B7%E9%9B%B7/2113872/0/d1e312f42a6b89fc7709d77e?fr=lemma&ct=single#aid=0&pic=d1e312f42a6b89fc7709d77e 图片来自]]]| 圖像說明 = | 出生日期 = 1846年1月30日| 出生地点 = 布雷克诺克郡| 國籍 = 英国| 别名 = | 毕业院校 = 切尔腾汉公学,马尔伯劳公学,牛津大学| 職業 = 作家| 活跃时期 = | 知名原因 = "盎格鲁·黑格尔派"领袖 英国新黑格尔主义哲学和伦理学当之无愧的总结者 | 知名作品 = 《现象与实在》</br>《批判历史的预设》</br>《伦理学研究》</br>《西季威克先生的快乐主义》</br></br></br>}} '''布拉德雷'''(1846~1924)Bradley,Francis Herbert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新 [[ 黑格尔主义 ]] 的代表。1846年1月30日生于布雷克诺克郡,卒于1924年9月18日。 == '''目录''' == 1人物生平 2伦理学思想 3人物评价 == '''人物生平''' == 布拉德雷从伦理学转向逻辑学,1883年发表了两卷本的《逻辑学原理》。90年代又转向哲学,并发表了《表象与实在》(Appearance and Reality),初版于1839年,1897年出第二版,增补了三篇长文及若干补注)。该书是他的主要哲学代表作,但遭到了以美国[[实用主义]]者[[詹姆士]]、[[杜威]]及英国新实在论者G·E·[[摩尔]]、[[罗素]]等人的反驳。为了回答这些驳论,布拉德雷从1907年后先后连续在《思想》(Mind)杂志上发表文章反驳,1914年将这些论文汇集出版,题为《真理与实在论文集》。此外,还有他死后出版的《论文集》等著作。 从上不难看出,布拉德雷的学术生涯可以分为伦理学-逻辑学-哲学三大阶段。众多的学术作品为他赢得了崇高的社会声誉,1883年,他被[[格拉斯哥大学]]授予法学博士学位;1921年和1922年,他先后被[[丹麦皇家学院]]和[[林赛(罗马)科学院]]聘为院士;1923年担任米兰的[[伦巴第皇家学会]]通讯会员;只是因为健康原因才使他未能成为英国科学院的创始成员,但在另外一位新黑格尔主义者[[鲍桑奎]]的提议下,仍授予了他名誉会员的称号。最重要的是,1924年6月,英国国王颁发给他一枚功勋勋章,他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位获此项殊荣的哲学家。不幸仅三个月后,布拉德雷因血液中毒在牛津一家私人医院溘然长逝。这位大智若愚、终生孤郁的思想家的去世,也使得现代英国[[新黑格尔主义]]像一颗耀眼的流星一般随着他的故去一道陨落。 布拉德雷的伦理思想基本上集中于他的《伦理学研究》一书中。该书以专论及注解的形式构成,全书共有七篇论文,若干注释附于第一、二、三、五篇论文之后,一个结论。按这些论文的思想内容大致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的问题;包括I:《论意志自由和必然性相联系的一般责任概念》和三个注释。第二部分关于自我实现的原则和对快乐主义的批判,包括论文II《我为什么应该有道德?》和论文III《为快乐而快乐》,及这两篇论文的的三个注释。第三部分是关于权利与义务,包括论文IV《为义务而义务》和论文V《我的岗位和义务》及一个注释。第四部分是关于道德理想与自我牺牲,包括论文VI《理想的道德》和论文VII《自私性与自我牺牲》。从内容和形式上看,布拉德雷的伦理学体系与格林的并无很大的差别,但他们的具体表述和方法却各有千秋。在许多方面,布拉德雷大大深化了[[格林]]的思想。 == '''伦理学思想''' == 与[[格林]]不同,布拉德雷首先涉猎的是关于意志自由这一古老而关键性的伦理学问题。 他首先批判地剖析了两种传统的错误观点:一种是传统的决定论,另一种是抽象的非决定论。布拉德雷认为,现存伦理学中最流行的观点是把一直自由与必然性简单地同一化,这就是从决定论出发来谈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的关系。为了分析这种观点的得失,我们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从一般意义上确定责任概念的一般意义;(2)辨别意志自由与必然性两个概念之间的不一致性(既矛盾性);(3)探究道德责任与自由和必然性之间的关系内涵。 从布拉德雷看来,所谓道德责任,是人的自主行为本身拥有的一种道德属性。道德责任的存在必须有三个条件:第一,任何责任必须有一个行为主体作为其承当者。也就是说,我的责任必须建立在两方面的前提之上,一方面,我必须是行为的所属者,即某一行为的主人;另一方面,该"行为必须属于我--它必须是我的行为"。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前者是对我与行为的同一关系,后者是我的意志与行为的同一关系。换言之,具有道德责任这一属性的行为不仅是属于我的,而且是建立在我的意志自律基础之上的,它的实质在于:"行为必须出自我的意志,必须在我自身。强迫之下,我无所作为。"第二,行为者的自觉意识(必要的理智)是责任的第二个条件。布拉德雷指出: "行为者必须是有理智的,他必须知道事实的特殊环境。如果这个人茫然无知,又不了解他的义务,······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是他的行为。<ref>布拉德雷.伦理学研究:牛津,1927年第二版</ref>因此,某种相当的理智或'感觉'(sense)是责任的条件" 第三,行为者必须具备必要的到的能力,也就是说,他能够充分意识并判断出道德行为的性质,才能谈得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人物评价''' == 布拉德雷把英国的经验论传统与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结合起来,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他认为"绝对"或"绝对经验"是第一性的,是最高的实在和真理,在精神之外没有而且不可能有任何实在,物质世界不过是一种现象或假象。他把反理性的直觉看作最高的认识形式,甚至公开提出哲学必须建立在信仰的基础上,明显地表现出神秘主义性质。 == '''资料来源''' =={{Ref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