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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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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actus reus),或者危害行為,是刑法學上一個重要概念,大陸法系中通常是指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行為。
*危害行為在主觀上是由行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體動靜,也稱為「危害行為的有意性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識的行為。
**危害行為分為三種基本形式:作為,不作為以及佔有。
*犯罪則指做出牴觸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
**一般意義中,「犯罪」一詞也可指侵犯其他同類個體(他人)或嚴重違背社會道德,而普遍不被社會容忍的行為。
**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人即罪人或稱罪犯。
**研究犯罪的學科稱為犯罪學。
*在以英美法系為法治體制的國家,例如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稱爲「威脅,有害或以其他方式危及人身財產,健康,安全和道德福利的行為。」
*犯罪行為是犯罪人所實施的違反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是刑法學中犯罪構成的基礎和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
**犯罪學著重從下列角度研究犯罪行為:(1)把犯罪行為作為犯罪心理演化過程的一個階段進行研究,如犯罪意識——犯罪動機——犯罪行為——犯罪結果;(2)研究犯罪行為方式,從中發現規律和特點,為制定預防和控制犯罪的政策提供依據;(3)研究某一犯罪者的犯罪行為方式,為改造該罪犯提供幫助。
*對社會有危害性,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且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稱作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是符合犯罪四個構成要件的行為。
**其中作為罪體客觀方面構成要素的“行為”,是指行為主體基於其意志自由而實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體舉止。
===常見網路的犯罪行為===
*(1)網路色情:散佈或販賣猥褻圖片、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散佈性交易訊息。
*(2)線上遊戲衍生犯罪:竊取遊戲帳號、虛擬寶物、裝備、貨幣等、詐欺(以詐術騙取玩家遊戲裝備)、強盜、恐嚇、賭博等問題。
*(3)網路誹謗:例如散播衛生棉長蟲、誹謗老師校長同學、冒用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將名人照片移花接木。
*(4)侵害著作權:在網路上販售大補帖、張貼散佈他人著作、下載他人著作燒錄散佈等。
*(5)網路上販賣毒品禁藥:以「新的FM2藥丸,可快速睡著」為主題,在網路上刊登販賣訊息。
*(6)網路上販賣個人資料:將經由特殊管道取得之他人資料在網路上販賣,供業者作為推銷其商品之用。
*(7)網路煽惑他人犯罪:在網站登載販賣槍枝的資訊、教製炸彈等。
*(8)網路詐欺:利用網路購物騙取帳號,或以便宜廉售家電騙取價款。
*(9)網路恐嚇:寄發電子恐嚇郵件。
*(10)網路駭客:侵入或攻擊網站,刪除、變更或竊取相關資料。
*網路犯罪的相關法律條款:
**(1)網路色情: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刑法第235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
**(2)線上遊戲虛擬寶物:冒用他人帳號密碼登入電腦(刑法第358條)偷取虛擬寶物裝備-未經同意,移轉他人遊戲裝備財貨(刑法第359條)。
**(3)網路誹謗公然侮辱: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刑法第309、310條)。
**(4)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相關罰則。
**(5)網路上販賣毒品禁藥: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相關處罰。
**(6)網路上販賣個人資料: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7)網路煽惑他人犯罪:煽惑他人犯罪(刑法第153條)。
**(8)網路詐欺: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9)網路恐嚇: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10)網路駭客:無故入侵電腦、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無故干擾他人電腦及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等行為列入處罰(刑法第358、359、360條)。
**(11)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網路犯罪構成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一經成立,就得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ref name="天秤座法律事務所">{{cite web |url=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093 | title= 常見之網路犯罪行為有哪些?其相關法律規定為何? | language=zh | date= | publisher=天秤座法律事務所| author= | accessdate=2021-05-26}}</ref>
===電腦_臉書常見的犯罪行為===
*今日電腦科技廣泛的應用_臉書為人類網路互動帶來革命性改變,但太多負面效應隨之發生,甚至有人利用臉書作為犯罪工具。
*經常在臉書發生的犯罪,如果你想保障使用安全請注意研讀。
**(1)詐騙:某些號稱「免費抽獎」、「贈送禮券」的廣告連結,吸引使用者點擊進入,然後要求留下信用卡或身分證號碼等重要個資。
**(2)霸凌:經常發生在青少年同儕之間,如果情況太過嚴重可能形成重大刑事罪,已經有數件青少年因網路霸凌自殺或殺死朋友的案例。
**(3)跟蹤:在臉書世界中,「跟蹤」原本的意思是經常查看某一個用戶的動態,這倒無傷大雅。
**真正的網路跟蹤是用訊息騷擾或威脅別人,以及其他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這些都形成犯罪。
**(4)搶劫:如果你在臉書上清楚寫出自己的住址、學校、公司,並且喜歡到處打卡暴露行蹤,那麼就有可能成為有心人的目標,趁你不在家或者無防備的時候搶劫財物。
**(5)竊盜(盜用)身分:喜歡在臉書公布個人資訊的用戶,容易成為身分竊盜的目標。**一旦小偷竊走某個臉書帳戶,該帳戶的個資和銀行帳戶也連帶遭殃。
**(6)誹謗:在臉書上發表心得或者任何形式的言論都是很簡單的事。
**如果一不小心得罪某人,就有可能被告誹謗,講話心直口快的人可能要小心。
**知名企業或人物,更容易成為誹謗的受害者,他們絕對會為了捍衛名聲提告。
**(7)騷擾:臉書上和騷擾相關的案子顯著增加,從性騷擾到人身威脅,可以說隨時都在發生。
**色狼可能假裝成學生在臉書上搜尋目標,傳送下流和意帶侵犯的言語和圖片。<ref name="中國時報">{{cite web |url=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323000730-260119?chdtv | title= 臉書常見犯罪行為有7種 | language=zh | date=2018-03-23 | publisher=中國時報| author= 蔡致仁| accessdate=2021-05-26}}</ref>
==参考來源==
{{Reflist}}
[[File:青木宣親.jpg | thumb | 300px | 青木宣親 <br>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954901 原圖鏈接] ]]
*危害行為在主觀上是由行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體動靜,也稱為「危害行為的有意性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識的行為。
**危害行為分為三種基本形式:作為,不作為以及佔有。
*犯罪則指做出牴觸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
**一般意義中,「犯罪」一詞也可指侵犯其他同類個體(他人)或嚴重違背社會道德,而普遍不被社會容忍的行為。
**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人即罪人或稱罪犯。
**研究犯罪的學科稱為犯罪學。
*在以英美法系為法治體制的國家,例如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稱爲「威脅,有害或以其他方式危及人身財產,健康,安全和道德福利的行為。」
*犯罪行為是犯罪人所實施的違反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是刑法學中犯罪構成的基礎和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
**犯罪學著重從下列角度研究犯罪行為:(1)把犯罪行為作為犯罪心理演化過程的一個階段進行研究,如犯罪意識——犯罪動機——犯罪行為——犯罪結果;(2)研究犯罪行為方式,從中發現規律和特點,為制定預防和控制犯罪的政策提供依據;(3)研究某一犯罪者的犯罪行為方式,為改造該罪犯提供幫助。
*對社會有危害性,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且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稱作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是符合犯罪四個構成要件的行為。
**其中作為罪體客觀方面構成要素的“行為”,是指行為主體基於其意志自由而實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體舉止。
===常見網路的犯罪行為===
*(1)網路色情:散佈或販賣猥褻圖片、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散佈性交易訊息。
*(2)線上遊戲衍生犯罪:竊取遊戲帳號、虛擬寶物、裝備、貨幣等、詐欺(以詐術騙取玩家遊戲裝備)、強盜、恐嚇、賭博等問題。
*(3)網路誹謗:例如散播衛生棉長蟲、誹謗老師校長同學、冒用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將名人照片移花接木。
*(4)侵害著作權:在網路上販售大補帖、張貼散佈他人著作、下載他人著作燒錄散佈等。
*(5)網路上販賣毒品禁藥:以「新的FM2藥丸,可快速睡著」為主題,在網路上刊登販賣訊息。
*(6)網路上販賣個人資料:將經由特殊管道取得之他人資料在網路上販賣,供業者作為推銷其商品之用。
*(7)網路煽惑他人犯罪:在網站登載販賣槍枝的資訊、教製炸彈等。
*(8)網路詐欺:利用網路購物騙取帳號,或以便宜廉售家電騙取價款。
*(9)網路恐嚇:寄發電子恐嚇郵件。
*(10)網路駭客:侵入或攻擊網站,刪除、變更或竊取相關資料。
*網路犯罪的相關法律條款:
**(1)網路色情: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刑法第235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
**(2)線上遊戲虛擬寶物:冒用他人帳號密碼登入電腦(刑法第358條)偷取虛擬寶物裝備-未經同意,移轉他人遊戲裝備財貨(刑法第359條)。
**(3)網路誹謗公然侮辱: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刑法第309、310條)。
**(4)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相關罰則。
**(5)網路上販賣毒品禁藥: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相關處罰。
**(6)網路上販賣個人資料: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7)網路煽惑他人犯罪:煽惑他人犯罪(刑法第153條)。
**(8)網路詐欺: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9)網路恐嚇: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10)網路駭客:無故入侵電腦、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無故干擾他人電腦及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等行為列入處罰(刑法第358、359、360條)。
**(11)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網路犯罪構成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一經成立,就得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ref name="天秤座法律事務所">{{cite web |url=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093 | title= 常見之網路犯罪行為有哪些?其相關法律規定為何? | language=zh | date= | publisher=天秤座法律事務所| author= | accessdate=2021-05-26}}</ref>
===電腦_臉書常見的犯罪行為===
*今日電腦科技廣泛的應用_臉書為人類網路互動帶來革命性改變,但太多負面效應隨之發生,甚至有人利用臉書作為犯罪工具。
*經常在臉書發生的犯罪,如果你想保障使用安全請注意研讀。
**(1)詐騙:某些號稱「免費抽獎」、「贈送禮券」的廣告連結,吸引使用者點擊進入,然後要求留下信用卡或身分證號碼等重要個資。
**(2)霸凌:經常發生在青少年同儕之間,如果情況太過嚴重可能形成重大刑事罪,已經有數件青少年因網路霸凌自殺或殺死朋友的案例。
**(3)跟蹤:在臉書世界中,「跟蹤」原本的意思是經常查看某一個用戶的動態,這倒無傷大雅。
**真正的網路跟蹤是用訊息騷擾或威脅別人,以及其他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這些都形成犯罪。
**(4)搶劫:如果你在臉書上清楚寫出自己的住址、學校、公司,並且喜歡到處打卡暴露行蹤,那麼就有可能成為有心人的目標,趁你不在家或者無防備的時候搶劫財物。
**(5)竊盜(盜用)身分:喜歡在臉書公布個人資訊的用戶,容易成為身分竊盜的目標。**一旦小偷竊走某個臉書帳戶,該帳戶的個資和銀行帳戶也連帶遭殃。
**(6)誹謗:在臉書上發表心得或者任何形式的言論都是很簡單的事。
**如果一不小心得罪某人,就有可能被告誹謗,講話心直口快的人可能要小心。
**知名企業或人物,更容易成為誹謗的受害者,他們絕對會為了捍衛名聲提告。
**(7)騷擾:臉書上和騷擾相關的案子顯著增加,從性騷擾到人身威脅,可以說隨時都在發生。
**色狼可能假裝成學生在臉書上搜尋目標,傳送下流和意帶侵犯的言語和圖片。<ref name="中國時報">{{cite web |url=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323000730-260119?chdtv | title= 臉書常見犯罪行為有7種 | language=zh | date=2018-03-23 | publisher=中國時報| author= 蔡致仁| accessdate=2021-05-26}}</ref>
==参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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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青木宣親.jpg | thumb | 300px | 青木宣親 <br>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954901 原圖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