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6
次編輯
變更
非战公约
,创建页面,内容为“《'''非戰公約'''》又稱《'''巴黎非戰公約'''》或《'''白里安凱洛格公約'''》、《'''關於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
《'''非戰公約'''》又稱《'''巴黎非戰公約'''》或《'''白里安凱洛格公約'''》、《'''關於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是在世界人民反對帝國主義戰爭的強大壓力下簽訂的,在國際關係中對反對帝國主義戰爭的鬥爭有一定的作用,在國際法上也有一定的意義。西元1927年由[[法國]]外交部長[[白里安]]和[[美國]][[國務卿]][[凱洛格]]倡議。
1928年8月27日由[[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法國、[[德國]]、[[日本]]、[[義大利]]、[[波蘭]]、[[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印度]]、[[愛爾蘭]]、[[紐西蘭]]、美國、[[南非]]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巴黎]]簽訂,[[蘇聯]]於1928年9月6日宣布正式加入這一公約。1929年7月25日生效。截至1933年加入非戰公約包括[[中國]]在內共有63個國家。
==公約倡議主因==
法國外長白里安[[企圖]]與美國確立緊密[[聯繫]]以增強[[抑制]][[德國]]的力量,1927年4月6日在巴黎舉行的美國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十周年慶祝會上發表演說,建議法美締結條約,永恆友好,互不作戰。
美國國務卿凱洛格提出反建議,要求先由6大強國[[簽署]]非戰公約,然後邀請各國參加。[[目的]]是企圖通過多邊非戰公約的締結使美國居於[[領導]]地位,[[貶低]]英、法[[操縱]]國際聯盟的作用。法國不願因簽訂多邊公約而損害苦心[[經營]]的反德聯盟體系,英國則意在[[維護]]其[[殖民]]統治,經過8個月談判並附加一系列保留後,才同美國達成協定。1927年12月,白里安、凱洛格聯合發起召開多邊會議。
==公約主要內容==
包括[[序言]]和[[正文]]3條。1929年7月24日正式生效。
主要內容是:
第1條規定[[廢棄]]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
第2條規定:[[締約國]]之間的一切[[爭端]],不論[[性質]]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處理]]或[[解決]]”。
第3條規定[[任何]]簽字國如用戰爭[[手段]]謀求[[利益]],即不得享受公約給予的[[益處]]。
許多國家在《非戰公約》上簽字都帶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大多數國家[[保留]]為[[自衛]]而進行戰爭的權力。這一條款既沒有提出強制實施公約的方法,也沒有能阻止進攻行為。儘管公約避免了許多事端,但從未正式地使戰爭避免爆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同盟國]]援用這一公約反對個別國家而不是所有國家。公約成為在[[紐倫堡]]和[[東京]]審判戰爭罪犯的部分法律依據。
==影響==
《非戰公約》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在全世界人民反對帝國主義戰爭,渴望和平的壓力下締結的。反映[[帝國主義]]國家之間[[錯綜複雜]]的[[矛盾]],也反映當時[[資本主義]]國家中高漲的[[和平主義]]傾向。戰爭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產生的社會歷史現象,當然不是一紙約文可以廢除的。事實上公約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一[[系列]][[侵略]]戰爭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但《非戰公約》在[[國際法]]上,特別是在[[確定]]侵略戰爭為非法方面,是重要的法律[[根據]]之一,具有重要意義。因為:
①在此之前,西方[[傳統]]國際法和國際[[實踐]]一向認為[[主權]]國家有訴諸戰爭的[[絕對權利]]。非戰公約是第一個[[正式]]宣布廢棄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工具的[[普遍性]]國際公約。
②非戰公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審判和懲處德日[[甲級戰犯]]([[危害和平罪]])的主要法律根據。公約在條文中雖[[籠統]]地提出廢棄戰爭,未區分[[正義]]戰爭與非正義戰爭,侵略戰爭與自衛戰爭,但各締約國在談判過程和在簽署、批准或加入時,有一項重要解釋,即不[[影響]][[當事國]]的合法自衛權。
因此,《非戰公約》所禁止的戰爭不包括自衛戰爭,也不包括<[[國際聯盟盟約]]>中規定的對違約從事戰爭的國家的[[制裁]]行動。
歐洲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肯定了《非戰公約》的法律效力。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在判決書中指出:“本法庭認為鄭重廢棄以戰爭為國家政策工具,必然包含這種戰爭在國際法上為非法的命題。而那些策劃並發動這種戰爭因而造成這種戰爭的不可避免後果的人,在這樣做的時候,是作了犯罪行為。利用戰爭為國家政策的工具,以解決國際爭端,這樣的戰爭當然包括侵略戰爭在內,因而這種戰爭是公約所禁止的。”
==公約缺點==
《非戰公約》的主要缺陷:
①未明確區分侵略戰爭與自衛戰爭,正義戰爭與非正義戰爭。
②使用了“廢棄戰爭”一詞,而沒有使用當時一些國際檔案中已經使用的“禁止使用武力”。這使侵略者藉口它所進行的武裝侵略不是戰爭,而推脫[[罪責]]。德、日法西斯戰爭罪犯就曾這樣做,但遭到了國際軍事法庭的[[嚴正]][[駁斥]]。
③公約未規定制裁侵略的[[具體]][[措施]]。
此外《非戰公約》受到美、英、法等國,簽字都帶有一定的限制條件。這些限制條件超出合法自衛的[[範圍]],是帝國主義國家[[劃分]]勢力範圍、維護殖民統治的[[表現]]。
保留《非戰公約》在國際法和戰爭[[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但[[實際]]並沒有制止侵略戰爭的發生。
1928年8月27日由[[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法國、[[德國]]、[[日本]]、[[義大利]]、[[波蘭]]、[[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印度]]、[[愛爾蘭]]、[[紐西蘭]]、美國、[[南非]]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巴黎]]簽訂,[[蘇聯]]於1928年9月6日宣布正式加入這一公約。1929年7月25日生效。截至1933年加入非戰公約包括[[中國]]在內共有63個國家。
==公約倡議主因==
法國外長白里安[[企圖]]與美國確立緊密[[聯繫]]以增強[[抑制]][[德國]]的力量,1927年4月6日在巴黎舉行的美國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十周年慶祝會上發表演說,建議法美締結條約,永恆友好,互不作戰。
美國國務卿凱洛格提出反建議,要求先由6大強國[[簽署]]非戰公約,然後邀請各國參加。[[目的]]是企圖通過多邊非戰公約的締結使美國居於[[領導]]地位,[[貶低]]英、法[[操縱]]國際聯盟的作用。法國不願因簽訂多邊公約而損害苦心[[經營]]的反德聯盟體系,英國則意在[[維護]]其[[殖民]]統治,經過8個月談判並附加一系列保留後,才同美國達成協定。1927年12月,白里安、凱洛格聯合發起召開多邊會議。
==公約主要內容==
包括[[序言]]和[[正文]]3條。1929年7月24日正式生效。
主要內容是:
第1條規定[[廢棄]]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
第2條規定:[[締約國]]之間的一切[[爭端]],不論[[性質]]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處理]]或[[解決]]”。
第3條規定[[任何]]簽字國如用戰爭[[手段]]謀求[[利益]],即不得享受公約給予的[[益處]]。
許多國家在《非戰公約》上簽字都帶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大多數國家[[保留]]為[[自衛]]而進行戰爭的權力。這一條款既沒有提出強制實施公約的方法,也沒有能阻止進攻行為。儘管公約避免了許多事端,但從未正式地使戰爭避免爆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同盟國]]援用這一公約反對個別國家而不是所有國家。公約成為在[[紐倫堡]]和[[東京]]審判戰爭罪犯的部分法律依據。
==影響==
《非戰公約》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在全世界人民反對帝國主義戰爭,渴望和平的壓力下締結的。反映[[帝國主義]]國家之間[[錯綜複雜]]的[[矛盾]],也反映當時[[資本主義]]國家中高漲的[[和平主義]]傾向。戰爭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產生的社會歷史現象,當然不是一紙約文可以廢除的。事實上公約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一[[系列]][[侵略]]戰爭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但《非戰公約》在[[國際法]]上,特別是在[[確定]]侵略戰爭為非法方面,是重要的法律[[根據]]之一,具有重要意義。因為:
①在此之前,西方[[傳統]]國際法和國際[[實踐]]一向認為[[主權]]國家有訴諸戰爭的[[絕對權利]]。非戰公約是第一個[[正式]]宣布廢棄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工具的[[普遍性]]國際公約。
②非戰公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審判和懲處德日[[甲級戰犯]]([[危害和平罪]])的主要法律根據。公約在條文中雖[[籠統]]地提出廢棄戰爭,未區分[[正義]]戰爭與非正義戰爭,侵略戰爭與自衛戰爭,但各締約國在談判過程和在簽署、批准或加入時,有一項重要解釋,即不[[影響]][[當事國]]的合法自衛權。
因此,《非戰公約》所禁止的戰爭不包括自衛戰爭,也不包括<[[國際聯盟盟約]]>中規定的對違約從事戰爭的國家的[[制裁]]行動。
歐洲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肯定了《非戰公約》的法律效力。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在判決書中指出:“本法庭認為鄭重廢棄以戰爭為國家政策工具,必然包含這種戰爭在國際法上為非法的命題。而那些策劃並發動這種戰爭因而造成這種戰爭的不可避免後果的人,在這樣做的時候,是作了犯罪行為。利用戰爭為國家政策的工具,以解決國際爭端,這樣的戰爭當然包括侵略戰爭在內,因而這種戰爭是公約所禁止的。”
==公約缺點==
《非戰公約》的主要缺陷:
①未明確區分侵略戰爭與自衛戰爭,正義戰爭與非正義戰爭。
②使用了“廢棄戰爭”一詞,而沒有使用當時一些國際檔案中已經使用的“禁止使用武力”。這使侵略者藉口它所進行的武裝侵略不是戰爭,而推脫[[罪責]]。德、日法西斯戰爭罪犯就曾這樣做,但遭到了國際軍事法庭的[[嚴正]][[駁斥]]。
③公約未規定制裁侵略的[[具體]][[措施]]。
此外《非戰公約》受到美、英、法等國,簽字都帶有一定的限制條件。這些限制條件超出合法自衛的[[範圍]],是帝國主義國家[[劃分]]勢力範圍、維護殖民統治的[[表現]]。
保留《非戰公約》在國際法和戰爭[[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但[[實際]]並沒有制止侵略戰爭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