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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1979年7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三号公布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条 [[ 人民法院 ]]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 [[ 宪法 ]] 、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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