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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陽明

移除 2 位元組, 3 年前
特別費官司
<div style="margin-bottom:20px; margin-top:20px;">
<p style="text-indent: 30px; line-height:30px">[[許陽明]]在首長特別費風暴中,係繼[[馬英九]]之後,全國第二個被起訴的,但經過二年多的審理,台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因為起訴書將特別費分為兩種,一種是不超過特別費的一半,以領據領取的特別費,是薪資的實質補貼,另一種特別費是使用單據的特別費,必須以單據報銷。起訴書將特別費硬分成以上兩種,並認為兩種的使用標準不一樣。[[許陽明]]辯護特別費具有「統一性質」,法律上並無所謂「領據的特別費」與「單據的特別費」兩種,因此特別費不應有兩種不同的對待標準。判決書採納許陽明的辯護詞,反駁起訴書說「豈有一方面認實質補貼性質,另一方面又認為以私人花費報領特別費應構成職務上詐領財物之理。」且判決書反駁檢方起訴書所說的特別費是「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的說法,認定特別費不具待遇性質,特別費並非「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p>
<p style="text-indent: 30px0px; line-height:30px"><b>一審判決書敘明:</b></p>
<ul style="line-height:36px; margin-left:20px; list-style-position:outside; list-style: decimal;">
<li><b style="margin-right:5px;"></b>許陽明從未經手申報特別費,也從未有一筆特別費,無論是領據部分或單據部分匯至私人帳戶,而是放在辦公室公用,薪水也是先扣除辦公室的不足支出後,再匯至個人帳戶。根據檢調單位所取得的辦公室電腦記帳記錄查證,判決書認定,許陽明放在辦公室公用的薪資及個人獎金等「其他收入所得已足以支付其個人花費,根本不需動用到特別費。」</li>
</ul>
</div>
 
==北投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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