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59
次編輯
變更
無編輯摘要
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 发放方法==
1、每两年选拔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对经批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 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国家和省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 人选产生方式及程序==
(一)从专业技术人才中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主要采取单位逐级推荐、全市组织评审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四)拟定上报人选确定后,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进行公示,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选拔范围==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从在专业技术岗位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且应注重推荐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三)北京市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均可按选拔程序推荐。
== 津贴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我国从1990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 津贴人数==
截至2010年,我国全面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以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3日发布的《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到2010年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已累计评选出16.2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78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