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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jpg|350px|缩略图|右|<big>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big>[https://img.lawtimeimg.com/info/2018/0629/20180629035013356.jpg 原图链接][https://www.lawtime.cn/info/xingfa/A-Gleizuiming/gsshdlsbz/20120119/135925.html 来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的图片]]]
==该罪概念==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 [[ 公共安全 ]]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 [[ 财产 ]] 的 [[ 安全 ]] 。这是该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力设备,包括供电设备、发电设备和变电设备等。而且,本罪的犯罪对象即电力设备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也就是说,过失损坏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库存的、废弃的、正在 [[ 生产 ]] 中的或修理中的电力设备,则不成立该罪。如某村村民甲烧荒种玉米时,不慎将本村一台因报废而长年丢弃在外的变压器焚毁。此事件中,甲过失焚毁的变压器是报废并且长年丢弃在外的变压器,而非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焚毁这一变压器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 行为 ]] 。该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 [[ 刑事责任 ]][[ 年龄]]<ref>[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0/aa5305e9d2854f18bcca1aa88a2c4ec3.shtml 拟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中国人大网,2020-10-14</ref>、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由于自己的过失行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然人,都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坏电力设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 心理 ]] 态度。这是该罪与意外事件的主要区别之所在。该罪的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如工人段某,1981年在城南路某自行车前叉厂工地四楼顶部清理垃圾时,随手将一根14号铝丝从楼上抛下,落在6.6千伏红绿两相高压线上,当即造成 [[ 高压线 ]] 短路,发生连续爆响,致使电力设备损坏,使得城南路段大 [[ 面积 ]] 停电,直接 [[ 经济 ]] 损失10万余元。此案中,行为人主观上就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