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638
次編輯
變更
無編輯摘要
[[File: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jpeg|有框|右|<big></big>[http://www.njls365.com/uploads/allimg/190508/1-1Z50Q45922250.jpg 原图链接][http://www.njls365.com/zixunzhongxin/falvketang/404.html 来自 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 的图片]]]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 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阻碍执行 [[ 军事 ]] 职务罪死刑罪名被取消<ref>[https://business.sohu.com/20141027/n405510398.shtml 刑法新修草案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搜狐,2014-10-27</ref>。
==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
值勤秩序。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 [[ 军队 ]] 的指挥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对于军队保持高度的集中统一,维护正常的内部秩序,保证自身 [[ 安全 ]]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担负着特殊的职责,责任重大。如果他们正常履行职责的活动受到严重干扰,将导致部队指挥失控,内部秩序混乱,难以完成作战、战备、训练及其他各项任务。因此,对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履行职责的活动必须给予特殊的 [[ 法律 ]] 保护。如《内务条令<ref>[https://www.chinanews.com/gn/news/2010/06-07/2326498.shtml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全文)(7)],中国新闻网,2010-06-07</ref>》第195条规定了警卫人员要“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 [[ 机关 ]] 、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同时在第199条还明文规定“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导致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必须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队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 [[ 行为 ]]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部队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如正在哨位上执勤的 [[ 哨兵 ]] ,指挥部队作战、训练、施工等活动的军人等。如果军人没有在履行指挥或者值班、值勤职责,仅是在正常进行个人的日常工作,不能作为本罪的侵害对象。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指挥、值班、值勤人员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拳打脚踢,或者用枪械、匕首、铁器、棍棒殴打,或者用绳索、铁丝、皮带捆绑,或者私关禁闭、非法拘禁等。实施暴力的结果,不仅使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无法履行职务,而且有的还造成上述人员伤亡的后果。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相挟,实行精神强制、心理压制,使指挥、值班、值勤人员产生 [[ 心理 ]] 恐惧,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 [[ 行为 ]] ,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以打击报复、揭发隐私等非暴力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因其不足以对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造成强制性的阻碍,则不属于本罪的威胁方法。行为人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执行职务,包括强制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停止或者放弃执行职务、变更执行 [[ 职务 ]] 的内容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 [[ 军人 ]] ,包括现役军人、文职人员、 [[ 武装警察 ]] 官兵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系正在执行军事任务的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却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以致对方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行为人阻碍军队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不服从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无端滋事,有的是出于嫉妒,有的是为报复,还有的是为了发泄私愤等。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 [[ 军队 ]] 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殴打或以 [[ 言语 ]] 威胁的,则不构成本罪。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