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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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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ref>[https://www.sohu.com/a/304393499_796062 【学法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搜狐 ,2019-03-28</ref>>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ref>[http://news.sohu.com/69/88/news210528869.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搜狐,2003-06-27</ref> 》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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