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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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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jpeg|有框|右|<big></big>[https://img.baizhan.net/uploads/allimg/151208/20_151208144635_1.jpg 原图链接][https://www.baizhan.net/news/20151208/48958.html 来自 百战 的图片]]]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与其有关的文件有《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 [[ 国家 ]] 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1987年 [[ 国务院 ]] 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抄报公安部,麻醉药品原 [[ 植物 ]] 的年度种植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审查批准,依法下达执行,种植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来提炼、加工成 [[ 鸦片 ]]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 吗啡 ]] 、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我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主要是罂粟,少数地区也种植大麻。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 [[ 法规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 [[ 公安机关 ]] 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 [[ 种子 ]] 等,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
1、种植数量较大,按照本条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即为数量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按照一定比例来认定,一般情况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当于鸦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当于鸦片三千株, [[ 大麻 ]] 数量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株为 [[ 标准 ]] 。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本地的标准。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强制铲除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则上都应以犯罪论处。如再次种植的数量很小,也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以前已作过行政处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不再累计计算。
3、抗拒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采取暴力、暴力相威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足以妨碍主管 [[ 机关 ]] 铲除毒品的行为,如果采用轻微的抗拒行为,软磨硬泡、言语谩骂等方式不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的,应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而不应以本罪论处。采用暴力抗拒铲除的行为实质上是妨害公务的行为,我们认为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铲除,既触犯 [[ 妨害公务罪 ]] ,又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从一重罪而断,应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如果使用暴力杀人、重伤的应数罪并罚。
===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 [[ 刑事责任 ]] 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不论其目的是营利还是满足个人享用,均构成本罪。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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