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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武器装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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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遗弃武器装备罪.jpeg|有框|右|<big></big>[https://img.findlawimg.com/info/2018/0830/20180830044812378.jpeg 原图链接][https://china.findlaw.cn/bianhu/gezuibianhu/jrfzzz/yqwqzbz/1398361.html 来自 找法网 的图片]]]
'''遗弃武器装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条规定,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履行保管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f>[https://www.sohu.com/a/307035419_120044563 拘役与管制的区别],搜狐,2019-04-10 </ref> ;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概念==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 <ref>[http://news.sohu.com/20050906/n226882644.shtml 新闻背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搜狐,2005-09-06</ref> 、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部队战斗力的强弱,因此,为了保证武器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军队通过制定、施行大量的、适用于各类、各种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规定,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武器装备管理使用制度。本罪侵犯的正是这一制度。
===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