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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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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非法搜查罪.jpeg|有框|右|<big>非法搜查罪漫画</big>[http://img.mp.sohu.com/upload/20170612/b3b7af98c0b44772bf36379c9c43451b_th.pn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148229655_738149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 [[ 隐私权 ]]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 [[ 社会 ]] 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 姓名 ]] 、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 [[ 信息 ]] 不被公开的权利;
(2)储蓄或者其他 [[ 财产 ]] 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
(3) [[ 社会关系 ]] (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
(4) [[ 档案 ]] 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
(6)个人 [[ 生活 ]] 不受监视或骚扰;
(7) [[ 通信 ]] 、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
(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
(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 [[ 健康 ]] 状况、婚姻状况、 [[ 宗教 ]][[ 信仰 ]] 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 [[ 行为 ]] ,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 [[ 刑事责任 ]][[ 年龄 ]] 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 [[ 动机 ]] 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