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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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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 [[ 企业 ]] 、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 [[ 国家 ]] 、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行为]]。
==犯罪构成==
(一)侵犯的客体:是 [[ 公共安全 ]]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行为 ]] ,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 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认定==
在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时,应当注意区分重大责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谓自然事故,是指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雷电、 [[ 暴风雨 ]] 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 [[ 经济 ]] 损失。如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
此外,也应当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技术事故的界限。所谓 [[ 技术 ]] 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手段或者设备条件所限而无法避免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比如在生产和科学实验中,总会因为科技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事故,造成一些损失,这不是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凭借现有的 [[ 科技 ]] 和设备条件,经过努力本来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未能避免的,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立案标准==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 [[ 生产 ]][[ 安全事故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 [[ 有期徒刑 ]]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情况及现实处以无上限的罚款及政治权利剥夺。
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明知没有 [[ 安全 ]] 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 [[ 工人 ]] 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 [[ 财物 ]] ,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 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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