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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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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一种严重违背职责义务的[[行为]]。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ref>[https://www.sohu.com/a/354640374_614718 【资料】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标准梳理],搜狐,2019-11-19</ref> 》对检疫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一系列的职责,如对出、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依照该法规定实施检疫;对输入、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单证或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应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输入、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检疫机关应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不履行或不忠实履行所规定的这些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期限检疫出证,或者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检疫单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客观特征。就方式而言,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既包括对全部应当检疫的检疫物未进行检验,又包括只对其中部分应当检疫的检疫物进行检疫,对其他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进行检疫,如只检疫动植物本身,不检疫其装载工具、包装物等。
(三)错误出证,即对检疫物在检疫后出具了不符合检疫物实际情况的虚假的检疫结果证明,如将不合格[[检疫]]为合格,将合格检疫成不合格等。只要具有上述3种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方式之一即可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属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引起动植物疫情或者引起动植物疫情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等。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ref>[https://china.findlaw.cn/bianhu/xsssfzs/lian/lianbiaozhun/78593.html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找法网,2011-07-05</ref> 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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