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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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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四百条的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 [[ 行为 ]]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犯罪构成==
=== 客体===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 [[ 法律 ]] 、规章、制度和 [[ 司法机关 ]] 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 客观方面===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 [[ 司法工作人员 ]] 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具体表现有:
(1)未尽职守;
(4)履行职务义务严重不负责任;
(5)其他失职 [[ 行为 ]]
(6)造成严重后果。
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 [[ 看守所 ]] 、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虽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员如被行政、 [[ 司法拘留 ]] 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羁押,不能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例如玩忽职守罪论处。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羁押场所、押解途中未按规定采取有关看守、监管措施;擅离看守、监管岗位;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脱逃迹象,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时,不及时 [[ 组织 ]] 、进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脱逃是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如果没有 [[ 玩忽职守 ]] 、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与在押人员的脱逃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论处。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脱逃致使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受到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继续犯罪,危害 [[ 社会 ]] 等等。
=== 主体===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监狱、看守所、 [[ 劳教所 ]] 、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人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主观方面===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造成在押人员脱逃。
 
[[Category:585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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