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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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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授权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 [[ 河北省人民政府 ]]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构职责==
对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督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国家 [[ 土地 ]] 总督察批准后实施;
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 [[ 人民政府 ]]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执行国家土地调控 [[ 政策 ]] 情况;
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执行土地管理 [[ 法律法规 ]] 情况;
对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以及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依照规定进行检查. 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报告或提出纠正意见;
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建议报国家土地总督察,负责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监督检查,督促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 [[ 组织 ]] 实施整改工作,负责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
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 及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
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共设8个处(室):
=== 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内部日常工作;负责有关 [[ 会议 ]] 的组织安排;负责文电处理、宣传、 [[ 档案 ]] 、保密、 [[ 安全 ]] 、人事、财务、资产、党群、纪检等工作;负责有关事务的协调、联络和服务工作。
人员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他工作人员4名。
=== 调研处===
组织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制度建设和有关综合性 [[ 材料 ]] 的研究起草工作;负责土地督察工作有关数据资料的综合统计和汇总;负责土地督察工作相关 [[ 信息 ]] 的收集、整理、交流、上报等工作;负责编辑相关土地督察工作简报。
人员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3名。
=== 审核处===
负责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督察范围内有关土地审批事项审查意见报局长签批前的法律审核把关工作;负责对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和结束整改建议的法律审核把关工作;负责所有以局名义向外或向上发出的有关文书的 [[ 法律 ]] 审核把关工作;承担局内其他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人员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3名。
=== 督察一室===
负责对北京市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北京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督促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适时对北京市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 督察二室===
负责对天津市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 [[ 天津市人民政府 ]]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 [[ 法律法规 ]] 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天津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督促天津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承担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天津市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 督察三室===
负责对河北省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河北省人民政府 [[ 耕地 ]] 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河北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督促河北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 [[ 河北省 ]] 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人员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3名。
=== 督察四室===
负责对山西省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山西省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山西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审批的 [[ 农用地转用 ]] 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督促山西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适时对 [[ 山西省 ]] 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人员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3名。
=== 督察五室===
负责对内蒙古自治区的土地督察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对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情况、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土地管理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文件,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进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整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承担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 [[ 内蒙古自治区 ]] 进行巡视和督察;开展相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人员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3名。
==其他事项==
(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务 [[ 会议 ]] 由局长、副局长和督察专员组成;
(二)督察专员对局长负责,并对其督察的省、 [[ 自治区 ]] [[ 直辖市 ]] 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三)各督察室对分管的督察专员负责;
(四)局的后勤 [[ 服务 ]] 工作实行社会化管理;
(五)局党组的设置和工作规则,以及机关党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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