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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 [[ 生态环境部 ]] 副局级派出机构,设在 [[ 天津 ]] ,实行生态环境部和 [[ 水利部 ]] 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所辖 [[ 海河 ]] 流域和 [[ 北海 ]] 海域,及 [[ 黄河 ]] 和东北沿黄渤海诸河入海断面以下河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方面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 [[ 水功能区 ]] 划,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并监督实施;
2.提出 [[ 流域 ]] 海域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方案建议;
3.承担排海污染物总量控制、陆源 [[ 污染物 ]] 排海监督、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等工作;
4.建立有跨省影响的重大规划、 [[ 标准 ]] 、环评文件审批、 [[ 排污许可证 ]] 核发会商机制,并组织监督管理;
5.参与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承担规划环评、重大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6.指导流域海域内入河(海)排污口设置,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海)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 [[ 监督管理 ]]
7.指导协调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8.组织开展 [[ 河湖 ]] 与岸线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监管,参与指导河湖长制实施、河湖海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9.组织协调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项目区水质保障和雄安新区、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
10.组织开展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测、 [[ 科学 ]] 研究、信息化建设、信息发布等工作;
11.监督管理围填海、 [[ 海洋石油 ]] 勘探开发等 [[ 海洋工程 ]] 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2.组织拟订流域海域生态环境 [[ 政策 ]] [[ 法律 ]] 、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承担流域生态环境执法、重大水污染纠纷调处、重要生态环境案件调查、重特大 [[ 突发水污染事件 ]] 和海洋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14.承担 [[ 海洋生态 ]] 损害国家赔偿;
15.指导协调监督流域海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流域 [[ 海域 ]] 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16.承担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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