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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方案提出,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 [[ 气候 ]] 变化和减排职责, [[ 国土资源部 ]] 的监督防止地下 [[ 水污染 ]] 职责, [[ 水利部 ]] 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 [[ 农业部 ]] 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 [[ 国家海洋局 ]] 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 [[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 的 [[ 南水北调工程 ]] 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主要职责==
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生态环境部委托,负责 [[ 湖北 ]] 、 [[ 湖南 ]] 、 [[ 广东 ]] 、 [[ 广西 ]] 、 [[ 海南 ]] 五省(自治区)区域内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负责核设施核与 [[ 辐射安全 ]] 的日常监督;
负责核设施 [[ 辐射 ]] 环境的日常监督;
负责由生态环境部直接监管的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管理的日常监督;
负责由生态环境部直接监管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技术利用单位核与辐射事故(含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日常监督,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响应的监督;
负责由生态环境部直接监管的核设施和 [[ 核技术利用 ]] 项目辐射监测工作的监督及必要的现场监督性监测、取样与分析;
负责对地方环保部门辐射 [[ 安全 ]] 和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督查;
负责核设施现场民用 [[ 核安全 ]] 设备安装活动的日常监督和民用核设施进口核安全设备检查、试验的现场监督;
负责民用核设施厂内放射性物品 [[ 运输 ]] 活动的监督;
承办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核设施监督一处
核设施监督三处
辐射环境监测与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