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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 正局级派出行政机构,在所辖 [[ 黄河 ]] 入海断面以上流域和西北诸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生态环境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水资源、 [[ 水生态 ]] 、水环境方面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 [[ 流域 ]] 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补偿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提出流域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方案建议;
三、建立有跨省影响的重大规划、 [[ 标准 ]] 、环评文件审批、 [[ 排污许可证 ]] 核发会商机制,并组织监督管理;
四、参与流域涉水规划环评 [[ 文件 ]] 和重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承担规划环评、重大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五、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 [[ 监督管理 ]]
六、指导协调流域饮用 [[ 水水源 ]] 地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地下水 [[ 污染 ]] 防治有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河湖与 [[ 岸线 ]] 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监管,参与指导协调河湖长制实施、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八、组织协调 [[ 南水北调 ]] 等重大工程项目区水质保障;
九、组织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测、 [[ 科学 ]] 研究、信息化建设、信息发布等工作;
十、组织拟订流域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 [[ 标准 ]] 、技术规范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十一、承担流域生态环境执法、重要生态环境案件调查、重大 [[ 水污染 ]] 纠纷调处、重特大 [[ 突发水污染事件 ]] 应急处置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监督流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流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三、承担生态环境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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