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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是澳门的“小宪法”[注 1] ,代替了澳门回归前的《澳门组织章程》。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并于1993年3月31日获通过 <ref>[http://news.sohu.com/20090331/n263103415.shtml 1993年3月31日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通过],搜狐,2009-03-31</ref> ,并于1999年12月20日实施。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内容简述==
澳门基本法现有9章145条条文,三个附件,其中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中,含有11部全国性法律。
基本法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定位、组成办法、正式语文、权利、义务、特别行政区和中央政府的关系、政治体制、基本法解释及修改办法等。其中基本法指出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 <ref>[https://www.sohu.com/a/208299740_689095 “党内法规”与“行政法规”有何区别? ],搜狐,2017-12-04</ref>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必要修改后予以保留。
==一般内容(条文节选)==
25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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