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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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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基本資料==
成立時間 台中縣政府93.09.29府農育字第0930253489-2號台中縣公告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臺中市政府101.06.22府授農林字第10100995651號公告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分區管制範圍暨相關管制事項
面積(公頃) 701.3公頃 地理位置(範圍) 台中市清水區沿岸,北以大甲溪出海口北岸為界,東界為西濱快速道路西側沿清水區海岸堤防南下,經番仔寮海堤、高美一號海堤、高美二號海堤等海堤堤尖以西至平均低潮線,南以臺中港
地理位置(範圍) 台中市清水區沿岸,北以大甲溪出海口北岸為界,東界為西濱快速道路西側沿清水區海岸堤防南下,經番仔寮海堤、高美一號海堤、高美二號海堤等海堤堤尖以西至平均低潮線,南以臺中港
北防沙堤為界
管理機關 台中市政府
主要保護對象 河口生態系及沼澤生態系
===一、範圍===
===四、管制事項===
保護區共同管制事項:
 
( 一 ) 禁止騷擾、虐待、獵捕、宰殺野生動物或破壞野生動植物棲地之行為。
 
( 二 ) 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任意野放或引進動植物。
 
( 三 ) 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禁止採集、砍伐或焚燒野生動物植物之行為。
 
( 四 ) 禁止故意踩踏或挖掘植物、丟擲垃圾、傾倒垃圾、廢土、放置違章構造物、排放廢污水及其他破壞自然環境之行為。
 
( 五 ) 禁止各種開發、濫墾、濫建、濫伐、濫葬、採取土石或礦物及其他破壞保護區自然環境之行為。但在不破壞野生動物主要棲地及影響野生動物棲息環境情況下,主管機關得設置必要之棲地改善、復育、保育維護及解說設施。
 
( 六 ) 保護區範圍內之所有經濟行為,應維持原有之合法使用狀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七 ) 對於河川區域或海堤區域內興辦水利事業時,由水利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依水利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八 ) 保護區範圍內( 核心區除外 ) ,允許設籍於本地之漁民,在不違背
保護區管制使用規範下,進行既有之農漁業行為。
 
( 九 ) 各式交通工具及機械工具除既有漁業行為外,非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機關、團體許可不得進入。
 
( 十 ) 基於學術研究或教學研究,需進入保護區採集野生動植物者,應先獲得主管機關之許可。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之證件以備查驗。
 ( 十一 ) 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事項。<ref>[https://conservation.forest.gov.tw/0000147 棲地保育 > 野生動物保護區 , 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ref>
==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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