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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吉野家強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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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香港吉野家強姦案'''<br><img src="http://www.xiuzhent.com:5200/z/d/file/jpg/2018091101/2018091101372128083.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www.xiuzhent.com:5200/z/qiwenyishi/60987.html 圖片來自xiuzhent]</small>
|}
'''香港吉野家強姦案'''於2008年4月發生,並在同年9月開始受到[[香港傳媒|傳媒]]廣泛報導,網絡上更流傳一段用[[手機]]拍攝的[[強姦]]短片。短片中的兩男一女均身穿[[吉野家]]餐廳的員工制服,女方疑遭兩名男同事強暴。短片長約1分48秒,大小約1,854[[千字节]]<ref>[https://www.moedict.tw/~%E5%8D%83%E5%AD%97%E7%AF%80 千字节],moedict</ref> ,清晰地拍下受害女子以及兩名男子的樣貌,並錄下受害女子說要報警求助的聲音。
該短片在2008年8月下旬開始,透過[[手機]]極速流傳。自報章揭發此事後,[[香港警察|警方]]根據短片內容進行調查,並在同年9月10日拘捕3名懷疑涉案人士。同時,該短片開始被網民傳送入電腦,再透過網絡急速傳至全港,並在翌日出現約萬多個來源,增長程度非常驚人,令強姦事件震驚全港。有關短片快速傳至中國大陸、澳門及台灣等地。
== 各方反應 ==
=== 大眾傳媒報導 ===
事件揭發後,絕大部份香港報章只指出片中人士穿著「某日式連鎖[[快餐店]][[制服]]」,僅[[東方報業集團]]旗下報章[[東方日報]]、[[太陽報]]直接標明該連鎖[[快餐店]]為「[[吉野家]]」。隨著案件於2008年9月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香港報章開始以一致以「[[吉野家]]」作跟進報導。
至於香港廣播媒體方面,[[有線電視]]和[[香港電台]]、[[商業電台]]則有簡短報導此事;而[[無綫電視]]、[[亞洲電視]]等電視台並無提及此事件。在台灣,當地媒體也有報導此事,主要是轉載香港報章的報導。
=== 市民反應 ===
一名看過這段短片,但不欲透露姓名的手機用戶指出,有關短片的內容離譜,並指出有關內容是[[強姦]]場面,應該報警拘捕強姦者。他表示,自從淫照事件之後,已經沒有人敢將一些涉及淫褻的照片及短片放上網。而在網上不應該出現如此的片段:因為上載淫褻片段者,會很容易被捕,所以只會用手機互傳。他亦猜測有很多人都收到該段片。他表示,這段短片拍下的可能是一宗強姦案,收到短片的人應該[[報警]],但很多人都怕麻煩而不敢報警。
=== 警方行動 ===
據消息指出,警方在2008年9月9日收到有關短片,並展開調查;之後警方在2008年9月10日,採取行動拘捕了三名分別16、17和19歲的青年協助調查。
=== 飲食集團聲明 ===
2008年9月10日[[蘋果日報]]報導事件翌後日,飲食集團[[吉野家]]發表聲明表示,會協助警方調查有人穿著疑似該公司制服,進行不當行為的事件,並稱若查明旗下員工有違法行為,定必依法配合警方一切行動,嚴懲不法之徒。
吉野家快餐(香港)有限公司於9月12日案件提堂後發表聲明,就近日「有人穿疑似吉野家制服進行不當行為」一事作出回應。它指公司非常感謝公眾及傳媒連日來對事件的關注,並已即時展開員工關愛行動。聲明續指,該公司已加強保安措施,包括撥出100萬港元加強保安系統及員工培訓,又設立員工熱線,紓緩員工情緒及提供協助。此外,公司亦表示會派員到各店舖探訪,了解前線員工的需要。
=== 法律界人士意見 ===
法律界人士鄧達明表示,無論利用互聯網抑或手機,傳送淫褻的照片或影片都是違法的,以今次事件為例,若有人用手機向他人發送短片,都已觸犯法例。他表示,自從[[藝人床照流出事件]]之後,沒有人再敢用這方法傳輸淫褻影音檔案。不過,梁永鏗律師則認為私下相互傳閱片段並屬於不犯法。
== 法庭審訊 ==
在2008年9月12日,警方控告兩名男學生及一名十九歲青年,分別各一項強姦罪名,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他們同被控一項於2008年4月某日,在新界區一間吉野家內強姦一名女子。各被告暫毋須答辯,還押監房看管至10月10日再提訊,以待控方進一步檢查被告的手提電話和電腦。
案中三名被告的身份,亦在法庭上曝光:首被告何嘉杰(17歲)及次被告馬浩芹(16歲)均報稱學生,第三被告李孝忠(19歲)報稱店務助理。
2009年7月6日,案件於[[香港高等法院]]開審,至8月13日裁定何姓首被告強姦罪名成立,另外兩名被告則被裁定協助及教唆[[強姦]]、[[妨礙司法公正]]兩項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至9月7日,首被告被判入獄4年。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center>'''香港吉野家強姦案'''<br><img src="http://www.xiuzhent.com:5200/z/d/file/jpg/2018091101/2018091101372128083.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www.xiuzhent.com:5200/z/qiwenyishi/60987.html 圖片來自xiuzhent]</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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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吉野家強姦案'''於2008年4月發生,並在同年9月開始受到[[香港傳媒|傳媒]]廣泛報導,網絡上更流傳一段用[[手機]]拍攝的[[強姦]]短片。短片中的兩男一女均身穿[[吉野家]]餐廳的員工制服,女方疑遭兩名男同事強暴。短片長約1分48秒,大小約1,854[[千字节]]<ref>[https://www.moedict.tw/~%E5%8D%83%E5%AD%97%E7%AF%80 千字节],moedict</ref> ,清晰地拍下受害女子以及兩名男子的樣貌,並錄下受害女子說要報警求助的聲音。
該短片在2008年8月下旬開始,透過[[手機]]極速流傳。自報章揭發此事後,[[香港警察|警方]]根據短片內容進行調查,並在同年9月10日拘捕3名懷疑涉案人士。同時,該短片開始被網民傳送入電腦,再透過網絡急速傳至全港,並在翌日出現約萬多個來源,增長程度非常驚人,令強姦事件震驚全港。有關短片快速傳至中國大陸、澳門及台灣等地。
== 各方反應 ==
=== 大眾傳媒報導 ===
事件揭發後,絕大部份香港報章只指出片中人士穿著「某日式連鎖[[快餐店]][[制服]]」,僅[[東方報業集團]]旗下報章[[東方日報]]、[[太陽報]]直接標明該連鎖[[快餐店]]為「[[吉野家]]」。隨著案件於2008年9月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香港報章開始以一致以「[[吉野家]]」作跟進報導。
至於香港廣播媒體方面,[[有線電視]]和[[香港電台]]、[[商業電台]]則有簡短報導此事;而[[無綫電視]]、[[亞洲電視]]等電視台並無提及此事件。在台灣,當地媒體也有報導此事,主要是轉載香港報章的報導。
=== 市民反應 ===
一名看過這段短片,但不欲透露姓名的手機用戶指出,有關短片的內容離譜,並指出有關內容是[[強姦]]場面,應該報警拘捕強姦者。他表示,自從淫照事件之後,已經沒有人敢將一些涉及淫褻的照片及短片放上網。而在網上不應該出現如此的片段:因為上載淫褻片段者,會很容易被捕,所以只會用手機互傳。他亦猜測有很多人都收到該段片。他表示,這段短片拍下的可能是一宗強姦案,收到短片的人應該[[報警]],但很多人都怕麻煩而不敢報警。
=== 警方行動 ===
據消息指出,警方在2008年9月9日收到有關短片,並展開調查;之後警方在2008年9月10日,採取行動拘捕了三名分別16、17和19歲的青年協助調查。
=== 飲食集團聲明 ===
2008年9月10日[[蘋果日報]]報導事件翌後日,飲食集團[[吉野家]]發表聲明表示,會協助警方調查有人穿著疑似該公司制服,進行不當行為的事件,並稱若查明旗下員工有違法行為,定必依法配合警方一切行動,嚴懲不法之徒。
吉野家快餐(香港)有限公司於9月12日案件提堂後發表聲明,就近日「有人穿疑似吉野家制服進行不當行為」一事作出回應。它指公司非常感謝公眾及傳媒連日來對事件的關注,並已即時展開員工關愛行動。聲明續指,該公司已加強保安措施,包括撥出100萬港元加強保安系統及員工培訓,又設立員工熱線,紓緩員工情緒及提供協助。此外,公司亦表示會派員到各店舖探訪,了解前線員工的需要。
=== 法律界人士意見 ===
法律界人士鄧達明表示,無論利用互聯網抑或手機,傳送淫褻的照片或影片都是違法的,以今次事件為例,若有人用手機向他人發送短片,都已觸犯法例。他表示,自從[[藝人床照流出事件]]之後,沒有人再敢用這方法傳輸淫褻影音檔案。不過,梁永鏗律師則認為私下相互傳閱片段並屬於不犯法。
== 法庭審訊 ==
在2008年9月12日,警方控告兩名男學生及一名十九歲青年,分別各一項強姦罪名,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他們同被控一項於2008年4月某日,在新界區一間吉野家內強姦一名女子。各被告暫毋須答辯,還押監房看管至10月10日再提訊,以待控方進一步檢查被告的手提電話和電腦。
案中三名被告的身份,亦在法庭上曝光:首被告何嘉杰(17歲)及次被告馬浩芹(16歲)均報稱學生,第三被告李孝忠(19歲)報稱店務助理。
2009年7月6日,案件於[[香港高等法院]]開審,至8月13日裁定何姓首被告強姦罪名成立,另外兩名被告則被裁定協助及教唆[[強姦]]、[[妨礙司法公正]]兩項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至9月7日,首被告被判入獄4年。
==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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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社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