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232
次編輯
變更
無編輯摘要
西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的工作安排,在履行 [[ 职责 ]] 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 [[ 法律法规 ]] ;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协调民族关系;参与拟订有关少数民族经济、 [[ 教育 ]] 、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三)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 [[ 少数民族 ]] 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组织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事宜,指导宗教团体工作。
(四)执行中央对民族地区 [[ 经济发展 ]] 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指导、监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五)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 [[ 信仰 ]] 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管理。
(六)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按照各教特点,做好自传、自治、自养工作,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支持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帮助 [[ 宗教 ]] 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七)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 [[ 社会主义 ]] 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八)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 [[ 职能 ]] ,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分裂和破坏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九)组织、指导有关 [[ 民族 ]] 、宗教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指导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指导县区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 [[ 突发事件 ]] 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指导协调民族自治地方庆典活动。
(十一)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 [[ 法律 ]] 责任。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