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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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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州市环境保护局 ''' ,地方政府机构,管辖范围为 [[ 宿州市 ]]
==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 [[ 国务院 ]] 、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标志认证 [[ 职责 ]] 交给事业单位。
(三)加强环境 [[ 政策 ]] 、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物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 [[ 污染 ]] 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 [[ 环境 ]] 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 [[ 排污许可证 ]] 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 [[ 投资 ]] 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和市级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 [[ 经济 ]] 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审查审批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 [[ 大气 ]] 、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 [[ 机动车 ]] 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 风景名胜区 ]] [[ 森林公园 ]] 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 [[ 电磁辐射 ]] 、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 [[ 科学 ]] 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 [[ 教育 ]] 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协助管理县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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