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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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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内容上有“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组成。
 
==宪法规范特性==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 [[ 国家 ]] 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也就是说,尽管宪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在具体规范这些方面的内容时,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
(二)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 [[ 法律 ]] 规范。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而且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最根本性的行为规范。
(三)原则性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在 [[ 北京 ]] 举行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宪法草案的讨论。在吸收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修正稿)》。 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此,1954年12月30日我国发行了一套纪念邮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两枚。<ref>[https://www.docin.com/p-2154224886.html 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豆丁网 </ref>
第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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