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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1.已由 [[ 国务院 ]] 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加强职责
加强流动 [[ 人口 ]] 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稳定低生育率水平。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 [[ 法律 ]] 、法规;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市级 [[ 人口 ]] 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和有关部门人口和 [[ 计划生育 ]]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
(四)组织和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负责计划生育 [[ 技术 ]] 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推行出生缺陷干预及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
(六)负责县级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许可审批及监督指导工作;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鉴定工作。
(七)负责全市国家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的计划调度、发放管理和 [[ 监督 ]] 指导工作。
(八)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 [[ 教育 ]] 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和扶持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 [[ 行政事业 ]] 收费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与规范管理工作。
(十)协调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参与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规划,编报省、市财政拨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 [[ 事业 ]] 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算和决算。
(十二)负责全市人口计生干部队伍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