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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宣传贯彻国家的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突发事件,协助各地及时处理宗教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县(区)政府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起草有关民族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族相关工作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协调民族关系,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事宜,负责民族成份变更工作。
(四)参与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的研究、拟订,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负责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为其享受国家“三项优惠”政策提供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及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的生产,依法监督和管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负责清真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民族文化传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挖掘、整理;审查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
(八)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宗教问题上的分裂活动,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指导县(市)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活动;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备案登记工作、对大型宗教活动进行审批、对宗教场所的新建、迁建、翻建进行审核、审批和报批。
(十一)负责全市宗教团体管理,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十二)负责全市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宗教教职人员培养规划,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工作。
(十四)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五)开展本部门行政流程再造的相关工作。
(十六)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县(区)政府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起草有关民族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族相关工作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协调民族关系,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事宜,负责民族成份变更工作。
(四)参与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的研究、拟订,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负责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少数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为其享受国家“三项优惠”政策提供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及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的生产,依法监督和管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负责清真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民族文化传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挖掘、整理;审查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
(八)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宗教问题上的分裂活动,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指导县(市)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活动;防范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备案登记工作、对大型宗教活动进行审批、对宗教场所的新建、迁建、翻建进行审核、审批和报批。
(十一)负责全市宗教团体管理,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十二)负责全市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宗教教职人员培养规划,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工作。
(十四)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五)开展本部门行政流程再造的相关工作。
(十六)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