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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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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城乡规划局 ''' 是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6号)精神,设置蚌埠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乡镇和村规划编制和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二)将 [[ 高新技术开发区 ]] [[ 经济开发区 ]] 承担的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 [[ 国家 ]] 、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 [[ 政策 ]] [[ 法律 ]] 、法规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强制性规范,研究提出有关城乡规划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及政策建议,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城乡发展战略性规划研究,参与研究全市 [[ 经济 ]] 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城乡建设近期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 [[ 城市 ]] 重要地区的规划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全市村镇规划。
(四)参与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 [[ 设计 ]] 审查,负责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各类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五)负责城乡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乡勘察测量规划、计划和 [[ 技术标准 ]] 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城乡建设测绘发展规划和计划,下达测绘和科研任务,负责城乡建设测绘成果的审核、审批与管理;建立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为城乡规划建设提供 [[ 技术 ]] 信息。
(六)负责城乡规划建设各项工程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综合利用。
(七)负责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办理涉及城乡规划管理的 [[ 行政复议 ]] 和行政诉讼事项。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 城市规划 ]] 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和城市勘察测量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 [[ 设计 ]] 单位、市政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或资质的审查与报批;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招投标的监督服务工作;负责市城乡规划展览馆日常接待、维护和管理工作。
(九)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市辖各县(区) [[ 城乡规划 ]] 设计、规划管理等业务工作。
(十)指导全市规划队伍建设,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含市政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执业资格的统一申报、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 [[ 政府 ]] 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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