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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 [[ 民族 ]][[ 宗教 ]] 工作的方针、 [[ 政策 ]]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三)负责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 [[ 地方性法规 ]] 、政府规章草案,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 [[ 教育 ]] ;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ref>[http://www.qhd.gov.cn/front_pcthi.do?uuid=5C8CF42B4CB2D5D417E57B5779A5EE46 秦皇岛市委市政府召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表彰大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07-01-10</ref>,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五)负责协调、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的贯彻实施。
(六)研究提出协调 [[ 民族关系 ]] 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件,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工作。
(七)参与拟定 [[ 少数民族 ]] 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八)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管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专项资金,组织协调民族地方 [[ 科技 ]] 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九)负责指导少数民族 [[ 语言文字 ]] 的 [[ 翻译 ]] 、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有关工作;承办民族统计工作。
(十)负责协调民族宗教领域对外和对 [[ 港澳台 ]] 的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规划,帮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 教育 ]] 和使用工作。
(十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 [[ 信仰 ]] 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三)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协助做好宗教院校有关工作;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 [[ 爱国主义 ]] 、 [[ 社会主义 ]] 、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十四)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 [[ 法律 ]] 、 [[ 法规 ]] 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 [[ 慈善事业 ]] ;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 [[ 改革开放 ]] 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六)负责指导各 [[ 县 ]] ( [[ 市 ]] )、区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七)承办市 [[ 政府 ]] 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