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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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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局,根据2010年《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局(简称行署卫生局),为大兴安岭行署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组织实施国家、省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卫生标准、规章。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区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

(三)贯彻实施国家、省的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和省的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省的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基本药物价格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七)制定全区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制定全区免疫规划及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全区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全区卫生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医学成果的普及及应用;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指导全区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在全区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地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和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全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制定全区中医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中医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

(十六)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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