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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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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 ,根据自治区党委 [[ 办公厅 ]]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01号)和《关于印发〈吴忠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19号),吴忠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吴忠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吴忠市林业和草原局牌子。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 [[ 自然资源 ]] 工作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 [[ 土地 ]] 、矿产、 [[ 森林 ]] [[ 草原 ]] 、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拟定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 统计 ]] 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 [[ 自治区 ]] 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及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 [[ 土地储备 ]] 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开发利用标准,拟订 [[ 吴忠市 ]] 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利用评价考核,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标准、制度。贯彻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修订并监督实施吴忠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等,对各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吴忠市相关部门空间性行业规划进行一致性审查,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 [[ 生态保护红线 ]] 、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吴忠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 [[ 土地整理 ]] 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 [[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 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 [[ 地面沉降 ]] 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承担 [[ 风景名胜区 ]] [[ 自然遗产 ]] [[ 地质公园 ]] 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 [[ 灾害 ]] 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视频==
==参考文献==
[[Category: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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