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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成立==
2018年11月13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新组建的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作为 [[ 自治区 ]] 市场监督管理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党中央 ]] 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 [[ 政策 ]] 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
(一)负责药品(含 [[ 中药 ]] 、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起草药品监督管理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草案,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制定部门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 [[ 化妆品 ]] 新技术新产品的政策措施。
(二)参与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按权限组织制定自治区中药、 [[ 蒙药 ]][[ 标准 ]] 规范并监督实施。配合实施国家 [[ 基本药物 ]] 制度,参与制定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
(三)按规定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和许可管理。组织落实药品、 [[ 医疗器械 ]] 和化妆品注册和 [[ 生产 ]] 流通管理制度,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 [[ 质量 ]] 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组织和监督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 [[ 安全 ]][[ 应急管理 ]] 工作。
(六)负责药学专业资格和执业注册管理。组织实施 [[ 执业药师 ]] 资格管理制度,承担执业药师注册工作。依职责承担药学等相关 [[ 专业技术职称 ]] 评审工作。
(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监察、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实施自治区监督抽检计划,发布质量公告,依职责查处违法 [[ 行为 ]] 。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负责指导各盟市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 [[ 政府 ]] 交办的其他任务。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