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582
次編輯
變更
兴安盟统计局
,無編輯摘要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 [[ 国家 ]] 和自治区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 [[ 法律 ]] 、 [[ 法规 ]] ,拟订兴安盟统计改革、统计建设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 [[ 国民经济 ]] 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制订兴安盟 [[ 统计 ]] 制度;拟订兴安盟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盟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普查方案,研究制定重大盟情盟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 [[ 社会 ]][[ 经济 ]] 调查,汇总、整理全盟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 [[ 科技 ]] 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盟委、行署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管理全盟性的基本统计资源,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 [[ 信息 ]] 。
(五)组织指导全盟各部门、各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组织指导统计 [[ 教育 ]] 、统计系统干部培训、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盟性的各种专项调查工作。
(七)组织完善统计整体功能,推进全盟统计信息 [[ 自动化 ]] 和统计 [[ 数据库 ]] 建设,实现统计信息社会化。
(八)按现行规定,统一管理全盟统计事业费,协助管理各旗县市(区)统计局局长。
(九)承办盟行署及 [[ 自治区 ]] 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Category:政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