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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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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局,是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00〕19号)精神,组建的。自治区信访局机构列入自治区党委序列,为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业务上接受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指导。

==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区内外群众给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网上信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和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

(二)承办中央领导、中央联席办、国家信访局及中央各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区信访联席会议和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的落实情况;向市、县(区)和自治区工作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三)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处理群众集体到自治区党委、政府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检查、协调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市、县(区)的信访工作。

(四)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报重大信访问题和信访事件;指导全区信访业务工作。

(五)负责信访干部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区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六)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对外交流和联络。

(七)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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